国外再犯风险评估的重点是暴力犯罪,因此,其暴力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的发展尤为繁盛。归结起来,国外刑事司法体系所广泛采用的暴力风险评估工具主要有:1993年出版的“暴力风险评估指南”(VRAG) ; 1995年出版的HCR-20 (1997年修订);2005年出版的“暴力风险分类表”(COVR)。{36}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2011年出版的“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表”(RRPI)较具代表性。一般地,精准风险评估主要考量以下风险因素:一是先前犯罪的严重性与频度;二是先前的危险行为,例如:个体早期的滥用历史、暴力行为、冲动行为;三是个体年龄,例如:第一次犯罪触发年龄、第一次犯罪释放年龄;四是家庭对个体早期的看护强度;五是社会和人际交往因素,例如:失业和低劣的社会网络;六是精神疾病症状;七是反社会人格错乱。研究者通过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一般按照P值小于0.05标准拣选出相应风险因素,然后采用数理统计模型制成再犯风险评估工具。
(二)预测标准:高度风险
依据上文所述“暴力风险分类表”、“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表”等风险评估工具事先设定的规则,我们可以对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进行科学分类。例如:依据“暴力风险分类表”事先设定的程序制成电脑软件,然后依据电脑软件测得的分值,按照1%到76%的暴力风险可能性区分五种不同级别的暴力再犯风险。又如:我们基于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37},在实证调查与回归分析基础上制成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RRPI),并将该量具所设定的程序作成电脑软件。根据电脑软件测得的概率值,依据概率值的不同范围,我们将再犯风险区分为低、中、高三种不同级别。通过交叉列表分析,我们将概率值在0至0.25之间的观测对象划为低度风险,将概率值在0.26至0.49之间的观测对象划为中度风险,将概率值在0.50以上的观测对象划为高度风险。
通过对再犯风险等级的科学划分,我们就可顺利导出行为人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的预测标准。根据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实践,凡属于高度风险级别者就被认定具有“严重的危险”。{38}我们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缓刑、假释或限制减刑裁判中宜采用高度风险之再犯预测标准。详言之,对属于高度风险级别的行为人,法院应当不予缓刑、假释或予以限制减刑,而对属于低度或中度风险级别的行为人则应当予以缓刑、假释和不予限制减刑。我们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采用高度风险标准是适当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高度风险标准已被证明是科学的。2011年6月至8月我们采用回溯法对浙江省不同类别监狱中即将释放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状况进行了随机调查。这次调查共收集样本1007个,其中,有前科者212人,约占样本总数的21%。依据“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RRPI)事先确定的分类标准与本次测得的风险概率值大小,我们发现:低度风险级别中有前科的仅14人,占有再犯样本总数的6.6%;中度风险级别中有前科的仅38人,占再犯样本总数的17.9%;高度风险级别中有前科的160人,占再犯样本总数的75. 5%,占总体样本数的58%据此,高度风险级别中再犯罪比例高达75.5%。同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风险等级越高,再犯罪的危险也就越高;反之,亦然。由是观之,高度风险标准被证明是有科学依据的。
其次,高度风险标准是符合理性的。对属于高度再犯风险级别的行为人不予缓刑、假释或予以限制减刑是符合理性的。这种理性既表现为目的合理性,又体现为交往理性。之所以说是符合目的理性的是因为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的刑期越长,其再犯风险就越低;反之,亦然。{39}具体地说,缓刑、假释的不予适用或限制减刑的适用使实际执行的刑期相较于减刑而言相对增长,这显然降低了被预测为高度风险级别者的再犯罪危险。{40}就此而论,高度风险标准的适用既可以避免因再犯罪而对自身造成更大的牺牲,又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损害。之所以说是符合交往理性的是因为再犯风险预测是建立在对被测量对象进行结构式访谈基础之上的。这种结构式访谈是测验者与被测量对象之间的一种真诚对话与沟通,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被测量对象之生平境遇的真实性所进行的论证商谈。通过平等主体间的论证商谈,测验者与被测量对象最终就结构式访谈内容的真实性达成一致,而两者之间这种真诚沟通与论证商谈过程显然体现了一种交往理性。
最后,高度风险标准符合比例原则。虽然我们不能确信被预测为高度风险级别的行为人未来是否一定会再犯罪,但其再犯罪现实可能性明显高于低度与中度风险级别者。因此,当一种再犯罪的危险具有现实可能性,且该危险“客观上”有可能形成时,对行为人不予缓刑、假释或予以限制减刑就是必要的。因为在众多可供选择的阻止再犯罪的措施中,法院仅选择了对行为人损害最小的手段。质言之,高度风险标准的适用完全满足了比例原则之最小侵害要求。同时,高度风险标准的适用亦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详言之,在公共安全与个人利益之间,对高度风险级别者不予缓刑、假释或予以限制减刑既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又未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过度损害。
四、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