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
曾赟
【摘要】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术语在《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而已,现今却成为了法律用语。刑事司法过程中诸如逮捕、取保候审、缓刑、限制减刑、减刑、假释等无数决定或裁判无不决定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终生命运。再犯罪的危险就是这些决定或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故谨慎审查与准确判断再犯罪的危险关乎个体人生道路的转折。这涉及刑事司法体系究竟采用何种标准来审查判断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问题。因我国刑事法律对何谓再犯罪的危险无明确规定,故其审查判断标准确立的前提是首先厘清其含义。在此基础上,基于一种存在论视角确定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的实体标准;基于一种实证主义路径确定其预测标准;基于一种唯物主义经验论立场确定其证明标准。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三个标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也是科学管理再犯风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再犯罪危险;实体标准;预测标准;证明标准;再犯风险
【全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条件之一;同时,“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可视为限制减刑适用的条件之一。事实上,刑事司法过程中诸如拘留、逮捕、取保候审、起诉、缓刑、监禁、假释等无数决定或裁判无不决定着个人的终生命运,而这些决定或裁判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再犯罪或再违法的危险。因此,准确判断再犯罪的危险不仅关乎个体生命历程中人生道路的转折,而且还涉及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例如:假释裁定中法官讯问某假释申请人时问:“如果法庭现在释放你,你还会再去犯罪吗?”该申请人答:“会,还会再杀人。”法官是否可就此认定该申请人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而裁定不予假释呢?这涉及刑事司法体系究竟采用什么标准来审查判断再犯罪的危险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明确界定何谓再犯罪危险的基础上,从一种存在论视角来确立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的实体标准,即:危险的意图与危险的行为;从实证主义视角来确立其预测标准,即:高度风险;从唯物主义经验论视角来确立其证明标准,即:可能的理由。
一、再犯罪危险概念的界定
何谓“再犯罪”(recidivism)?一般认为,所谓再犯罪是指曾经犯罪现在又犯罪。对于这一回答,人们不禁会问:如果行为人曾经犯罪被单处罚金现在又犯罪被处以监禁,这是不是再犯罪呢?又问:如果行为人曾经犯罪被处以监禁,10年后又犯罪被宣告缓刑,这又是不是再犯罪呢?对于究竟何谓“危险”,我国刑法理论向有“行为的危险”与“行为人的危险”之界分。那么,再犯罪的危险究竟是指行为的危险,还是行为人的危险,或两者兼而有之呢?如此看来,再犯罪概念并非如同一般认为的那样简单,而再犯罪危险之“危险”概念的含义也似乎有点模糊难辨。就此而论,我们有必要界分再犯罪危险概念的含义,因为一个明确的再犯罪危险定义显然是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标准确立的前提。
(一)再犯罪概念的界定
为明确界定再犯罪概念,我们区分了规范意义上与统计意义上两种不同的再犯罪定义。规范定义主要从罪刑结构入手来界定何谓再犯罪,统计定义则主要从调查与统计分析入手来设定再犯罪的各项统计指标。根据法律词典的解释,再犯罪的规范定义又有两个不同层面的解释,即客观事实层面和主观心理层面。前者以《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为代表,着力于再犯罪事实之界定。所谓“再犯罪”是指被释放的囚犯再次犯罪,并被重新定罪。{1}后者则以《布莱克斯通法律辞典》解释为代表,聚焦于再犯罪的心理结构层面。所谓“再犯罪”是指一种重新陷入犯罪活动或犯罪行为的倾向。{2}根据前者,如果前罪被处以监禁刑,且后一行为被定罪,而不论该罪被处以何种刑罚,则均为再犯罪。根据后者,再犯罪是指有前科者再次陷入犯罪的倾向性。
再犯罪的统计定义主要见于官方机关发布的通知或文件。为便于调查与统计分析再犯罪状况,官方机构往往会发布关于再犯罪统计的各项具体指标(recidivism index)。例如:新西兰矫正局从调查与统计目的出发将再犯罪定义为:因犯罪被判处监禁刑或社区矫正释放后再次犯被判处监禁刑或社区矫正的犯罪。{3}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新西兰矫正局有时候会发布以前后两罪均被处以监禁犯罪为统计对象的统计指标,这显然较前述之界定更为严格。我国司法部则完全采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来界定再犯罪。{4}至于前后两罪时间间隔的设定一般取决于调查的目的与研究旨趣,有以三年为限的,也有以五年,甚或更长时间为限的。例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司法心理学家(forensic psychologist)罗·朗格文(Ron Langevin)对320名性犯罪者与31名暴力非性犯罪者释放后再犯罪状况的调查持续跟踪了25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