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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

  

  (一)心理标准:危险的意图


  

  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再犯罪危险又可被描述为一种犯罪的危险意图或犯罪的冲动。例如:一个在油罐车边上的吸烟者(有前科)若对“立即熄灭”的警告作出回应,进而熄灭烟火,则他就不是一个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者;相反,如果他对警告无动于衷,则证明他的吸烟行为不是由于疏忽、过失或者健忘的原因引起的,因而他就具有了一种犯罪的危险意图或一种犯罪的冲动。又如前文引例,法院可依据行为人“还会杀人”的回答来认定该行为人具有一种危险的意图或犯罪的冲动。然而,对行为人的危险意图或犯罪冲动的认定却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它是一个基于行为人自述或行为表现的临床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认知或意志损害程度的复杂过程。基于此,从行为人认知损害程度出发,我们提出“精神错乱”(Psychopathic Disorder)标准;从行为人意志损害(volitional impairment)程度出发,我们提出“不能控制行为”( inability-to-control)标准。顺便一提的是,针对行为人危险性的心理干预,刑事司法体系普遍采用矫正—治疗模式。


  

  对于“精神错乱” 的认定,精神健康专业与法律专业有着不同的方法。一般地,前者主要依据行为指标来诊断;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行为人的感知、思想、欲望、感觉、情绪与行动等均可为诊断的要素。依此观点,行为不正常者很容易被贴上精神错乱的标签。后者则主要从行为人对其行为“对”与“错”,或“理性”与“非理性”的认知来判断,因此,精神错乱也就等同于一种“非理性”的行为或“疯狂”的行为。美国《模范刑罚法典》的检验规则属于后者,即:个体的精神疾病或缺陷是否使其实质上不能感知他行为的错误或实质上不能促使他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16}例如:有盗窃癖的人没有理由的偷窃,因不正确的信仰而以浮夸的方式花钱无度。现在的问题是:当精神健康专家的临床测验与法律对行为的判断不一致时,刑事司法体系究竟应采用谁家的观点?对此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必须实质上相信法律对行为的判断,即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标准来判断,此可被称为一条黄金定律。{17}因为如果据以认定的行为不清楚,那么,临床检验不仅必定是模糊的,而且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不能控制行为”标准的出炉来自于官方机构对“精神错乱”一词范围过于狭窄的不满意。例如:吸毒成瘾者、醉酒驾驶者等均具有与精神错乱者相同的危险性,但显然他们不属于精神错乱者。1975年英国内政部与健康安全局提出用反社会人格错乱(Antisocial PersonalityDisorder)来取代精神错乱。1983年英国《精神健康法案》使用“危险的与严重的人格错乱”(Dangerous and Severe Personality Disorder)一词来指代危险性,并将危险性界定为:一种导致反常攻击或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持续的错乱或精神障碍。{18}那么,这种反社会人格错乱究竟如何认定呢?根据刑事判例,行为人不能控制行为或者控制行为有困难是反社会人格错乱的认定标准。在美国堪萨斯州诉亨德雷克斯(Kansan v. Hendricks){19}一案中,亨德雷克斯真诚地告诉法院指派的评估师:“如果释放,唯一停止猥亵儿童的方式是‘去死’”。这已是亨德雷克斯第五次犯猥亵儿童罪,而此时也是他第五次服刑即将届满之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便行为人没有严重的精神错乱,但只要他们因人格错乱而致其不能控制自身的反社会行为,在刑期届满后对其继续实施羁押并不违反美国宪法。


  

  根据前述,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在认定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意图或犯罪的冲动时究竟是采用“精神错乱”标准,还是“不能控制行为”标准呢?我们认为,宜采用“不能控制行为”标准,具体理由是:其一,我国再犯罪定义较为宽泛,其不仅涵盖了暴力犯罪,而且还涵盖了非暴力犯罪;其二,“不能控制行为”标准的认定范围较“精神错乱”标准显然为广,其不仅包括精神错乱者,而且还包括不能控制自身反社会行为的人格错乱者,甚或精神正常者。


  

  (二)客观标准:危险的行为


  

  虽然我们说,再犯罪的危险意图或犯罪的冲动需要通过行为指标来诊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再犯罪危险的实体审查就可以舍弃对客观行为的判断。我们认为,再犯罪危险认定的客观过程可描述为基于行为人生平历程中所实施的伤害或损害行为的危险性发现过程。在克罗斯诉哈雷斯(Cross v. 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指出,危险性的发现必须基于一种实质伤害的高度可能。{20}基于此,我们将造成一种伤害或损害高度可能的行为称之为危险的行为,并将之视为再犯罪危险实体审查的客观标准。一种行为之所以被称为危险的,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冲动性(impulsivity)、攻击性(aggression)或反社会性。例如:在前述事例中,如果行为人在被警告之后仍未熄灭烟火,则这种行为就被视为一种危险的行为。


  

  冲动性可以被界定为一个未经有意识判断而快速行为,或未经思考而行为的过程和几乎未经深思而行为的一种倾向,虽然行为人表现出正常的智力。{21}巴拉特(Barratt)从三个维度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冲动行为:一是运动(motor)维度,即:一种未经思考的行为;二是注意维度,即不能集中于当前的任务;三是无计划维度,即定位于当前,而不是将来。{22}犯罪研究中不乏有关冲动性与持续性犯罪方面的经典论述。{23}根据这些论述,冲动性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冲动性是预测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测量指标;二是冲动性不仅与现在的犯罪,而且与将来的犯罪均有联系。{24}剑桥大学犯罪学系威克斯罗姆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与回归分析发现,13岁少年表现出的冲动性与他们17岁时的各种犯罪有着一种重要而积极的联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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