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性是一种复杂的行为。一般地,它可被理解为行为的小插曲;从更一般意义上来讲,它又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反应;从狭义意义上来讲,它可被视为严重精神错乱者的普遍特征。缪耶(Moyer)从临床角度将攻击性界定为:基于对他人引起一种损害或不快的意图而实施的蓄意行为。{26}根据攻击行为的方式,攻击行为可区分为言辞攻击、身体攻击和性攻击。言辞攻击指一种可能引起冲突的威胁行为或言语敌意;身体攻击包括对他人身体的阻抗(resistiveness)、打击(striking)、叮咬(biting)和破坏财物等行为。攻击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已被众多犯罪学家所证明。美国麦吉尔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坎贝尔(Campbell)通过对个体学前时期攻击行为的调查发现,50%的被调查者在其青少年时期仍继续表现出与其学前时期类似的攻击行为。{27}莫菲特(Moffitt)通过对个体7岁时期攻击或其他偏差行为的调查发现,86%的被调查者在其15岁时期表现出了同样的行为。{28}
反社会行为可定义为对他人身体、精神或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撒谎、争执、偷窃、攻击他人、残酷、滥交等行为均可视为反社会行为的不同类别。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反社会是一种总体上违反社会成员共同尊奉的规则或规范的行为。基于反社会行为与犯罪的实证调查与统计分析,犯罪学家提出了极具解释力与预测力的犯罪发展理论。就反社会行为与犯罪之间相关性来看,发展理论型构了三种不同的发展轨迹。一是以戈特弗雷德逊(Gottfredson)与赫希(Hirschi)为代表,其认为两者之间的联系轨迹是单一的,即触发于儿童时期较低的自我控制水平将导致后来的犯罪。{29}二是以莫菲特(Moffitt)为代表,其认为反社会行为个体可区分为两组,一组为反社会行为仅持续至青少年时期;另一组则持续至终生。{30}三是以鲁尔夫·劳波(Rolf Loeber)和他的同事为代表,其认为反社会行为与犯罪之关联主要包含了三种不同的发展道路,即:显明的发展道路—儿童时期程度较重的攻击行为发展到成年时期的暴力行为;隐秘的发展道路—儿童时期隐秘的反社会行为发展到后来的非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威权冲突道路—执拗与偏差行为发展到后来的反抗权威的犯罪行为。{31}
由上观之,再犯罪危险实体审查的客观认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生命历程中过去所为行为的冲动性、攻击性或反社会性强度来甄别的。至于一种冲动行为、攻击行为或反社会行为究竟要达致何种强度才可认定为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则需要通过预测,其详述见于后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过去的犯罪记录往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量指标。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对于暴力再犯,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还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例如:在1993年至1995年间,美国联邦与24个州立法机关相继修订了刑罚法典,通过了被称之为“第三次犯罪终身监禁或处以更严重刑罚”的相关法律。{32}我国《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其适用对象也是累犯和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人。
三、预测标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意图或犯罪的冲动,客观上表现出危险的行为,那么,刑事司法体系是否就可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行为人的危险意图或犯罪冲动是否转化为将来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预测;同样,行为人生命历程中过去的危险行为或前科行为是否转化为将来的犯罪行为也需要通过预测。那么,刑事司法体系究竟采用什么方法来预测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其预测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我们依据前文关于再犯罪危险的定义,依循一种实证主义路径,归纳了再犯罪危险预测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临床风险评估法,二是精准风险评估法。我们认为精准风险评估法是再犯罪危险预测的基本方法,也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为科学确立再犯罪危险的预测标准,我们首先依据精准风险评估工具—“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表”(RRPI)测得的概率值区分了低、中、高三种不同级别的再犯风险类型。然后,按照交叉列表分析结果,将高度风险级别确定为再犯罪危险的预测标准。{33}
(一)预测方法:精准评估
风险评估是再犯罪危险预测的主要方法。前述心理标准所涵盖的心理指标和危险行为指标及相应情景变量,均可视为再犯罪危险的风险因素而予详细考量。一般地,风险评估可被定义为:以已知悉的信息资料为根据,通过临床的方法或数理统计方法来预测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的风险程度,继而依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和减少致罪因素的过程。风险也因而不仅仅指一种可能性(probability),而且还包括了属性、严重性、急迫性、可能性(likelihood)和频度。{34}随着风险评估技术的不断发展,风险因素的拣选与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制已从过去单一的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视角转向不同的犯罪理论或犯罪观念。
一般地,预测行为人再犯罪危险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基本的评估方法:一是临床风险评估(clinic risk assessment),二是精准风险评估(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前者主要依赖于富有经验的决策者之主观判断,后者则主要依赖于一种客观规则。在临床评估中,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假释官员、社会工作者等依凭直觉来决定风险因素,进而形成关于再犯风险的总体性专家意见。就此而论,再犯风险因素的裁剪与测量不仅因评估专家的不同而有不同,而且还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在精准评估中,客观规则已事先明确制订了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测量方法。风险因素的拣选完全依据实证调查结论,而再犯风险得分则完全依据数学模型的计算结果来确定。精准评估方法为国外刑事司法体系所普遍采用,其具体的应用模型体现为事先制订好了的风险评估工具。{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