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环境权具有二层次性。环境权具有丰富的权能,一般而言,包括环境享受、使用、收益等权能,从中可以推导、派生出自然资源开发权、排污权等具体权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节约资源等具体义务。{32}行政法中的环境权内容丰富,但根据刑法谦抑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限缩这一概念,以合理运用刑罚资源保护环境。在这点上,已有学者作出了努力,例如,有人提出,应立足于法学规范界定环境权,法学界应严格以法律权利的概念为目标来界定环境权。{28}76-77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慎重挑选环境犯罪类型并明确规定犯罪构成,司法者在适用时不能对犯罪客体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笔者认为,基本环境权和派生环境权的分类已经说明了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在生态价值和侵害可能性上有高低之分,刑法应重点保护第一层次的基本环境权,附带保护第二层次的派生环境权。基本环境权事关人类对环境的根本利益,即环境享受权;派生环境权是环境犯罪侵犯基本环境权时可能侵犯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三)环境权的主体
刑法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二是自然人主体是否包括后代子孙。而“国家主体论”因其国家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已日渐式微,鲜有提及。
对于第一个问题,直接照搬环境法学通说的学者多持肯定态度,认为根据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20}33-34但是,随着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权概念的反思,刑法学界也出现了否定观点:“对于法人、其他组织而言,他们行使所谓的‘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其实是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行使的经济或民事权利,而这往往是与环境保护相矛盾的”。{33}75笔者赞同否定说。一方面,肯定说与环境权的目的和功能相悖。环境权理论旨在保护人们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倡导权利本位和个体自由,兼顾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单位因为生产活动参与到环境中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物质利益的极大化,难免不将经济利益置于生态利益之上;另一方面,肯定说混淆了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的性质。环境行政法赋予单位的权利主要是排污权,但是,排污权不是环境权,它不能满足人类对环境生态功能的需求,反而是在破坏这一需求。排污权仅指向环境的物质功能,环境权直接面向环境的生态功能,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另外,单位职工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生产、劳动的权利也不能被视为“单位环境权”,因为单位的非人性决定了其无法亲身体验舒适环境带来的愉悦感。总之,肯定说意欲加重单位的权利砝码,但会使其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若用环境享受权对抗环境使用权,则与其经营方针相悖;若以环境使用权对抗环境享受权,则意味着承认“单位环境权”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第二个问题,将环境权视为基本人权之一的论者积极主张,应从整体性和代际公平的角度赋予后代人以环境权。而持消极说者尖锐指出:“人类无法挣脱生理的局限使非人类存在物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同样人类也无法逾越代际的鸿沟将环境权的主体扩大至后代人。”{28}79笔者赞同消极说,理由在于:首先,后代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学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后代子孙尚未出生,不存在行为能力,不具备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其次,积极说会导致环境权的无限扩张。只要人类继续繁衍,后代人就是一个连续不断产生的群体,环境权的范围就会广无边际。没有限度的权利就不能被称之为“权利”,因为为了实现其承载的利益就必须投人无限的资源;最后,使后代人享有环境权不具有现实性。如果后代人与当代人平等享有环境权,那么当代人就不得不为后代保留足够多的资源。为了增进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数代子孙的福利,当代人唯一能做的就是维持现有环境,其代价就是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
总之,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代自然人,不包括非人类体、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
(四)环境权的内容
从性质上看,环境权是实体性权利而非程序性权利;从功能上看,环境权兼具生态功能和财产功能;从内容上看,环境权是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统一。环境权包括环境享受权及与之有关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1.环境享受权。环境法学者率先对此进行了研究。例如,有学者主张,“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是环境权内容的抽象表达式。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利益群:森林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分、净化空气、隔音消音、为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功能;土地有提供动植物繁衍生息场所、容纳降解废弃物等生态功能;草原有防风固土、调节气候、为动植物的生产提供繁衍生息场所等生态功能;水体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容纳废弃物等生态功能;空气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气体成份、净化废气等生态功能;矿藏作为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有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的生态功能;臭氧层有保护达到地球阳光的健康、防止温室效应等生态功能……。{34}即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人类享受优质环境的各种利益,彰显的是环境的生态功能。换言之,“环境权本质上是对于环境资源的质量或品质的享受,是对其非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35}这是对环境生态利益的深刻阐释,是对人类过度发展和超前消费的理性反思,是对“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革新。因此,刑法学中的环境权在内容上也可以借鉴上述成果。环境享受权是指当代人在土地、水体、大气、森林、草原等要素中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可细化为清洁土地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环境审美权等。
环境享受权是环境权的核心权能,体现的是一种精神的、文化的或审美的利益。它在各项权能中位于第一层次、处于第一顺位。在理论上,任何环境犯罪必然侵犯环境享受权;若没有侵犯该项权利,则不构成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