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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视角探微

  

  “他希望过一种人的生活,在这种生活里,包含着人的一切,也就是说过一种精神的历史的生活。在这种生活里为所有属于人的精神力量和性格都留有活动空间。他希望娱乐和学习,工作和收获,占有和享受,制作和创造;他希望尽可能地做所有这些事情,希望体会孩子和父母、老师和学生、徒弟和师傅的关系、他的意志在这样的生活中得到最大的满足。他希望像一个兄弟一样生活在兄弟之中,想一个朋友一样生活在朋友之中,像一个公民一样生活在公民之中……”[25]难道我们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应该以上述人的生活为基础和最高目的吗?


  

  三、结语:春秋战国与魏晋南北时期“士”的社会担当略谈


  

  可以公认的是,作为知识分子这一特定含义上的士阶层,他们为中国由奴隶主贵族社会进化到地主封建社会做出了积极地贡献。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的繁荣的文化景象就是由这群有着积极入世精神的士群体创造的,这一时期产生的各种思想类型奠定了以后中国文化发展的基础,决定其发展方向,尤其是其中的儒家思想成了后世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士大夫们总体上为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卓越的实现了他们的社会担当,成为后世士人们的楷模与典范,甚至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风向标之一。


  

  “但是,纵观整个魏晋南北朝时代,士大夫们的所作所为却是令人失望的,其总体的社会担当意识的弱化是非常明显的。”[26]这一时期玄学大盛,名士们以穷究世界的本源、人生的目的以及其他一些抽象的这里问题相标榜,又称“清谈”。在世俗生活上,士大夫们终日饮酒作乐,沉迷声色之中,对社会问题不闻不问,及时行乐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春秋战国时代,士大夫游说讲学成风的景象形成鲜明的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和魏晋南北朝时期都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社会大动乱时期,但是同样是士这一阶层的两个历史时期的士大夫们为什么在社会担当这一历史现象上呈现如此巨大的反差呢?


  

  我们知道在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普遍尊崇知识分子,也就是士这一群体,也产生了许多有名望有社会担当的名士,例如伍子胥、孙武、张义、苏秦、孔子、墨子、孟子等等,他们大多受到统治者的优待。[27]这些胸怀政治理想,具有社会抱负的士人们,或在政治上,或在文化上因此能够能大展拳脚。总之他们所处的社会坏境较为宽松甚至很优越,这是他们能有如此社会担当的重要原因。在魏晋南北朝,士大夫们的处境则显的很艰难。“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确立,统治阶级内部党群林立,各派别之间争权斗争十分激烈,这使得处于社会中层地位的士大夫们的生存处境极其艰难,远离政治斗争的漩涡,保全自己的生存成为他们所面对的最急迫的问题。“尽管在这一时期,士大夫们偶尔也会想到自己肩上的社会责任,也仍不乏忠义之士,但总的趋向确是更加着重个人的存在于价值。”[28]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魏晋南北朝的士没有继承春秋战国时期士的社会担当的意识和行动就可以理解了。


  

  回到我们法律与道德关系,当我们的法律与道德没有为这个时代的人们提供适当、合乎人性的生存条件和完整、稳定的生存环境——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没有按照有利于“为人类寻求一种方式、态度,这种态度、方式将把生活引导至它可能有的最高幸福”的理念和方式去达成上述理想层面上的礼法融合,去实现人的生存的安顿,从而站在人类整体生存的高度配置社会资源时,法律与道德以及他们的融合都无法担当起那个时代对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的追求。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所有内涵都应该在这一层面上反思并寻找其归宿和意义所在。


【作者简介】
张建东,陕西科技大学法学系2008级本科。
【注释】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原载Harvard Law Review,Vol.71,No.4,pp.593_629 转引自: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93。
同上揭,页101。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页29。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8。
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7—19。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114。
何勤华、严存生:《西方法理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298—303。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
同上揭,页31。
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
F.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405。
顾肃:“社群主义德性观”,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03期。
高国希:《道德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58。
以下都是典型的“规则先行”的思想:“在一个最有秩序的国家(形成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应该如你所描述的,民众之间能建立起共同的情感,利益与共” 参见:柏拉图《理想国》,张子菁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页46   “社会体系塑造了它的公民们要形成的需求和志愿,他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现在的类型以及他们想成为的类型。”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页259。
高国希:前注揭,页245。
参见:陆卫明“从《中国文化要义》看梁漱溟的中西文化观”,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06期。
《左传·桓公六年》。
《论语·子路》。
《孟子·公孙丑上》。
许建良:《先秦儒家的道德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5—34。
这是相对于市场这一非强制性力量来说的。市场其实与国家都可以面临这方面的批评,有关对市场在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应当如何在社会上但当自己角色的观点 参见张建东《法律的价值实现断想》“规制经济的本性”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4285
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84。
官志雄编辑:《4700万留守村妇守“生寡” 专家倡设民工带薪假》,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cn/hb/2010/07-14/2401116.shtml  2010年7月14日最后一次访问。
“2006年9月4日,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公布了“2006年度市民生活感受调查”,一些调查数字令人感慨:我国抑郁症患者达2600万、9成大学生陷入就业迷茫、7成公众担心药品安全、8成家庭付不起子女学费、7亿多人受到职业伤害、47%母亲无力养育孩子、70%上班族工作不和谐、7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边缘……”腾讯网 http://view.news.qq.com/zt/2006/happiness/index.htm>   2010年7月14日最后一次访问。
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何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167。
邓名瑛:“从‘兼济天下’到‘独善其身’:魏晋南北朝士阶层社会担当意识的弱化”,载《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06期。
“陈臻问曰:‘前日于齐,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于宋,馈赠七十镒而受;于薜,馈五十镒而受……”参见《孟子﹒公孙丑下》。
邓名瑛:前注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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