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实质上是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对人的主体性的僭越,不能不说是人类现今面临的一大尴尬境地,同样也是道德与法律所面临的尴尬境地。如何还人类在整个道德和法律领域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是人类自身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也是破解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突破口所在。
(二)儒家学说的视角
中西文化理性理智之差异从人生态度上来看是,中国式的人生是向里用力,表见为相与之情;西方向外用力,呈现相对之势。[16]这是梁漱溟先生对中国人的人生观以及人生方法做的精准概括。儒家思想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主流,儒家思想的民本思想是现代社会最值得继承的思想精华。“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17]这种重民的思想是西周敬德保民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到了孔子,这种重民思想则发展成了比较系统的“仁”的思想,“樊迟问仁。子曰:‘爱人。’”[18]仁者爱人,这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正因为有这种爱人的思想,中国后世文化才表现出“向里用力”的倾向,因为越是对“人本身”了解的深刻,越是接近人生存的本质,越有利于实现爱人的真谛,在这一点上,儒家思想的爱人思想对于人类生存具有永恒的价值。爱人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个体自己修养、自己生存的重视,把一切现象都归结到自己身上,这种对自己的极端关注在孟子那里是这样表述的,“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发,发而不重,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19]有学者把这种爱人的思想归结为“以自己为本位”,并指出这至今并没有引起国人的重视,同时批评传统传统认识从儒学推重“仁”出发,过分夸大了儒学集体主义的倾向,然后又从“公德和私德”的角度批评儒家的这种“以自己为本位”的思想:
“不仅自己第一,他人第二,而且只要内在自己的追求,就可以心安理得而无怨于外在他人,这种对他人貌似慷慨的宽容不责备,实际上是把自己架空于他人之上,是目空一切,放弃了自己对他人、社会的责任的真实表现。实际上,社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社会的要求的诉诸,离不开对他人实现价值机会的尊重……”[20]
在中国文化中确实存在着“重私德,轻公德”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的产生主要不是由于儒家的“爱人”或者说“以自己为本位”的思想造成的,它是由儒家思想内在的思想矛盾和现实困境造就的。儒家思想强调爱人,但是又强调爱人有差等,不同的人的社会等级是不同的,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对等的,这种“差序格局”(费孝通语)无法彻底贯彻爱人的思想——产生平等的爱人思想,对父母的爱必定要优先于对对陌生人的爱、对社会的爱,这种局限的爱人思想无法在封建等级秩序下培养人们对“自己”、“他人”、“社会”相同的爱,而在三者发生冲突时,对“自己”的爱必定先行,这也会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爱的缺失,然而这三者之间的冲突是如此根深蒂固。因此,“轻公德”不是由于在儒家思想中存在着“重私德”的思想,而是儒家思想本身和社会现实状况就从没有给公德发展的机会,自然当今我们就不能为了发展公德而去指责儒家思想私德的发达,甚至“拆私德,补公德”,而应该重塑儒家思想的结构和社会自身的结构,给公德应有的发展空间。
至此,我们将详细考察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礼法融合。我们暂且可以把礼所代表的儒家的道德理想界定为私德,主要表现为对“己”的关注,现实中或许要求“己”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或许赋予“己”以一定的权利,但都是要求“己”从思想到行为都符合现有的社会秩序。法则为封建国家正式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具有现今国家法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把它界定为公德。(这种界定方法符合传统社会以道德为纲的社会特质)下面我将在纯粹理论或理想的层面探讨“礼法融合”的价值,当然我也会对这种法律与道德关系模式在古代封建社会的现实流弊给予一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