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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视角探微

  

  (三)现实的视角


  

  “中国农业大学一份报告称,中国农村留守妇女已达4700万人,面临多重生存发展困境,尤其是长期性压抑问题。”[23]


  

  近来,“留守妇女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会出现留守妇女这一社会群体,对这一现象的拷问,再度引起社会大众对审视我们现有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制度的关注。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张玉林对此分析道:“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使城市成为农村人的绝对诱惑,吸引着乡村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而排斥一对农村夫妻共同迁居,又造成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出走而另一方留守家中,最终,制度的距离转换成空间的距离。”


  

  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已经不是第一次,但是我们仍需对其做更为深刻的理解,尤其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框架内对其进行分析对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助益尤甚。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最主要的两大支柱是,“以户籍制度为表征的两种身份制度”和“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不同的身份制度实际上是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做铺垫的,因此可以把这种成型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看作是一个社会的社会分配制度,如今可以称之为以分配为目的的法律制度。这种社会分配制度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资源在被分配之初就预设了社会两类群体,从而将社会资源按照不同的身份标准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公民手中。其实,我们的社会从来没有“从身份真正进入到契约”,一切都是在特定的社会角色之间运行,社会不同角色所享受的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和差异性的。这里我不想去评判这一社会历史上的功过,我主要想说明的是这种社会分配制度在形成之初必定没有考虑到将个体的情感需求乃至性需求,必定没有至少是没有充分尊重人的道德情感。而如今这样的法律制度为人诟病的各种焦点(包括本文提及的留守妇女的性压抑问题)以及为人诟病的根源就在于它对个体情感以及人的道德情感的忽视。并且,这样的社会分配制度也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样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将把生活引导至它可能有的最高幸福”,没有从人的生存的整体安顿层面去设计和运作(忽视了人精神的生存需求),当然也就无法实现现代社会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的道德优越感。[24]因为这样的法律制度缺乏道德人文关怀,没有为道德留下一定的发展和运作空间,因此它必然无法获得道德上的支持。获得较多物质资源的那一类社会群体我们可以称之为“上层社会”,而在社会物质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的那一类社会群体我们称之为“下层社会”,中间的分界线可称之为“社会分层线”,处于社会分层线上下一定范围类的群体我们称之为“中层社会”。因为整个分配制度就没有获得道德上的支持,因此即使是处于上层社会的社会群体也不会获得道德上的支持,更不用说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感了。假如我们沿着社会分层线往上审视我们的社会,“道德失落”的问题就会凸显;假如我们沿着社会分层线往下审视我们的社会,“物质贫困”的问题则会凸显。(当然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都面临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只是有一个更加凸显的问题)而且这条社会分界线随着认识立场的变化是可以上下移动的,并且,也并不必定是城乡之间的那天分层线或类似于此的某条分层线,这就可以产生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当社会分层线在最低端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失落;另一种是当社会分层线在最高端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充斥着发展社会物质享受的狂热,对两种极端情况我们其实都是可以现实感受到的。以上所述的情况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情况是微妙和难以捉摸的,但在理论层面确实可以解释不少我们当今面临的社会困惑。总的来说,这样的社会是盲目的、紧张的,根源就在于没有从人的整体生存的高度去设计和运作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没有把精神资源考虑在内,精神资源的缺失导致整个社会的精神紧张,以权利义务的物质型分配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和以精神资源分配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道德之间紧张关系为人们争论不休也就不足为奇了。解决办法就是落实伯尔曼所提倡的“在人的思考与感受的整体性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与宗教(这一宗教我们可以理解为那些被我们的社会制度所忽视的那些因素,包括道德因素)更高程度上的辩证的综合,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说,其实就是将法与道德的关系还原为法律与道德对人的生存的安顿。遵循的模式可以借鉴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融合的模式(当然是理想层面上积极的那一模式),还是让我们来看看伦理学家是如何理解“人”这个概念的,对法学家应该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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