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三种“制度内”的地方利益表达方式之外,在漫长的制度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制度外”的地方利益表达方式。前段时间引起坊间热议的驻京办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对于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作专门的阐述,此处不赘。
(二)地方人民利益的独特表达——上访
上访的根本法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亦对上访行为做了集中规制。本文语境中的上访,特指地方人民利益由于被地方政府利益所侵害或缺乏足够的利益表途径能的情况下,直接到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上访的情形。
上访的初衷在于对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在诸多进京上访的背后可以发现,民主监督似乎逐渐沦为上访的派生价值,而上访的核心意义却已经演化为地方人民利益的表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第一,地方人民的利益表达缺乏有效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一致认为既然地方政府代表本地方广大人民,那么地方政府利益同地方人民的利益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即使是在广义的地方利益表达机制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有限的利益表达途径也是以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为主。这就使得地方人民的利益表达在地方利益表达体制中被不断边缘化,不具备话语权的尴尬只能导致其在体制内集体“失声”。第二,地方政府利益同地方人民利益之间的张力逐渐扩大。依前文分析,倘若地方政府利益同地方人民利益在本质上确实一致,那么仍然可以实现对地方人民利益的有效保障。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地方政府和地方人民作为两个不同主体的人格相对独立性逐渐确立,使得这两种利益产生了诸多分歧。地方政府为了财政创收大量卖地而导致的强制拆迁问题,为了GDP增长而强行引入有损本地人民根本利益的投资项目,为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导致各地有关根本民生的重大工程弊案层出不穷等,都是这两种利益在现实中出现极大分歧的真实写照。第三,市民社会的逐步觉醒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虽然在利益需求上与地方政府利益存在差异,但在传统的畏官、畏讼等思想影响下,地方人民尚难以同地方政府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但是,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觉醒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地方人民要求突破当地政府设置的藩篱进行利益表达的诉求也愈发强烈,这也就导致了进京上访案件的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