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方性政策、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就是通过中央制定指导性方针及政策框架,而各级地方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政策来实现的。可见,地方在政策制定层面具有极大的权力空间。另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四章的规定,相关地方也有着较为宽泛的地方立法权。可见,各级地方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政策制定权和地方立法权来确保自己的利益需求,并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向上报批以及颁布实施的程序实现地方利益的表达。当然,法律和既有政治体制对于地方制定政策和法律的权力仍然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审批、备案、监督等程序,因此地方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表达本地利益的方式仍受到极大的制约。相比较而言,另一种方式同样也能够实现地方利益表达的效果——虽然地方政策不能与中央政策相违背,而《立法法》第63条也规定了地方立法不能同上级立法产生冲突,但是由于中央政策和立法往往具有抽象性,这使得地方在对政策和法律规范进行细化的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多地将相关要求向着于自身利益有利的方面进行解释和细化,最终形成了现今普遍存在的“镜像效应”。“镜像效应”在本质上是由于当前政策、法律制定和实施领域中自上而下地压力型体制与地方利益无充分有效的表达方式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表面上符合制度规定,在实质上有违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却的确起到了表达地方利益的效果。因此,对于这样一种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现象,要将其还原到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各方面制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之下进行评估,似不应轻易否定,而是要逐渐地加以引导,最终通过制度的根本完善而加以改良。当然,通过地方政策制定和立法进行地方利益表达更为激进的方式,在于直接出台同中央政策和立法相违背的有关规定,这种方式无疑已经完全背离了法制的要求,在实践中是务必要加以杜绝。
第三,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地方代表团的提案以及同中央主管领导的讨论。每年三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要齐聚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上一年度各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确定新一年度的各项国家大事的基调。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单位选举产生的,其代表个人意志的背后实际上是代表了其来自的省级区域的地方利益。而省级代表又是由下辖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每个全国人大代表不但代表了其所来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利益,更能够代表其被直接选举产生的不社区的是、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和镇的地方利益。[5]因此,各级地方利益就得以凝结在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和意见中直接到达北京,集中向中央反映。而每年人大期间,中央领导人参加各代表团分组讨论的制度,使得这种地方利益表达更具有直接性。通过人大制度反映地方利益,其优势在于直接、高效,能够实现越级的地方利益表达,避免了层级众多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而由于目前我国人大、人大代表的实际地位,通过这种进行地方利益表达所获得的有效回应也较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