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在阐述地方利益的表达时,至少应当从地方政府利益和地方人民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切入,才能达致逻辑上的周延。
二、我国地方利益表达的现状
先就两点问题进行说明。第一,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套独立、正式、完整的地方利益表达机制。地方政府对于各方面需求的表达,很大程度上耦合在既有的关联性制度中实现。虽然在现实中各有不同,但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同地方人民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本部分将以地方政府利益表达为重点,当然,在地方人民利益同地方政府利益确有分野的方面,也将就地方人民利益的表达作补充性论述。第二,在本文的语境之下,所谓的“利益表达”主要指地方就自己的利益向中央上行表达的层面。
(一)地方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
目前,地方利益的表达途径,主要耦合于如下制度中。
第一,内部的报批、请示程序。包括地方需求在内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上传下达和信息交换,是地方利益表达的最常见、最直接的途径。由于我国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实行政府和党委双重主线,因此内部的请示、报批也就存在行政机关内部和党的机关内部两条不同的路径。行政机关内部的地方利益表达是世界范围内比较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实现模式是“需求——上报——审查——批复——实现”。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利用了既有的行政机关上下级层级体系,缺点是受到当前行政层级较多、行政机关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困扰,其信息传递的扭曲、等待中央批复的时间漫长、中央下拨利益被层层截留问题较为严重等。而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之间形成的利益表达途径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则具有“中国特色”。这主要是基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产生的党的上下级关系与纵向府际关系的制度性耦合”[4]而产生的。从当前的各地方事务管理情况看来,各级党委仍然处于中央与地方各级权力的首位。因此,地方利益的诉求就有可能通过党组织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来不断上传,并获得中央党委的积极回应。事实上,在党组织内部实现地方利益表达,能够规避在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体制)内上传所面临的一系列制度和法律困境,很大程度上更适于利益表达效率的实现。当然,这种利益表达是基于党委在中央及各级地方的实际地位所决定的,而这种实际地位的形成,却又不得不面对法律甚至党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审视与诘问。因此,这种貌似颇为有效的地方利益表达途径,也就存在着合法性的瑕疵,更遑论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理念的贯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