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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

  

  (三)“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区分有利于正确认识建筑作品的实质


  

  建筑作品在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受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是如此。不过,什么是建筑作品?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建筑物同建筑作品之间有何种关系?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代表,认为建筑作品指的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表达形式,将建筑物或构筑物理解为作品本身。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一种观点以美国版权法为代表。根据美国版权法,建筑作品指的是体现在任何有形表达载体上的建筑设计(design),包括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建筑作品包含设计的总体形式(overall form ),及设计的空间和要素的安排与组合,但并不包括个别的一般特征(standard features ) 。[4]可见,建筑作品的最终落脚点是“设计”,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等只是设计的“有形表达载体”,建筑作品还可以体现在其他任何有形的表达载体之上,例如蓝图或计算机碟片。[5]


  

  这两种理解建筑作品本质的看法各有利弊。如果将建筑物或构筑物视为建筑作品,至少在表面上来讲更加符合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基本原理。但是这种理解有以下弊端,如果将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等界定为建筑作品,它们的表达形式并不具有同一性,那么它们相互之间就不存在复制关系,如果按照建筑规划、建筑图纸或建筑模型来建造建筑物就不构成版权侵权关系,这不仅与大多数国家的普遍作法相违背,也不符合建筑作品的真正价值。如果将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等理解为建筑作品的载体,将建筑作品理解为载体中所体现的设计,则很容易得出体现同一设计的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会构成复制关系,按照建筑规划、建筑图纸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侵犯建筑作品版权的结论,这个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一致,也符合建筑作品的真正价值。不过,这种解释似乎同思想表达两分法之间又有一定的出入。


  

  可见,仅从字面意义上对建筑作品进行理解并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如果借助“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理论,则可以得出更为满意的结果。在诸如普通的文字作品等传统的版权作品领域,由于作为表达构成要素的意义符号的有限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而在建筑作品的场合,表现建筑设计的“符号”有多种,表达的构成要素具有多样性,“表达的形式”具有多元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之间不具有一一对应性。然而,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构想建筑的设计并不需要与特定的语言文字联系起来,建筑设计的构想是“形象”的,在特定语言文字出现之前就可以进行。在思维中构想的建筑设计就是一种思想的表达(表达的实质),这些表达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体现,例如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本身(表达的形式),这些体现形式类同于语言文字的组合。因为在“表达的实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不同语言文字的排列组合实质上仍然是同一部作品;同理,用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表现的同一设计也是同一部作品。所以,按照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是对建筑规划、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的复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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