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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

  

  (二)“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区分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的实质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根据版权法的基本原理,版权保护的对象是表达形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用不同的符号表示的,表达形式自然不同。按照通常的理解,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不是同一作品。而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什么作出上述规定,认为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一个可行的解释可能是,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之间的转化不需要原创性的劳动。一般而言,软件的源程序是通过一个编译程序将其转化为机器可读的目标程序的,这种转化不需要人的“不可复制性”[3]劳动的投入,往往是一种机械性的结果。


  

  不过,如果将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区分为“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可能对这一疑问的解释更有说服力。如上文所述,由于人类语言的有限性,在一般文字作品,作品“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然而,对于软件这类特殊的文字作品,由于软件语言并不具有有限性,而是呈现多样性的状态,虽然构成软件语言的最终意义上的符号还是语言文字和数字,但是软件语言事实上不能够等同于一般的语言文字和数字这些普通的符号。申言之,软件语言中有意义的符号实际上是由这些普通的语言文字和数字所构成的新的组合,这些组合表达了特定的含义。计算机语言的种类很多,总体可以分成机器语言,汇编语言,高级语言三大类。机器语言即由0和1构成的代码,这是计算机所唯一能够识别的语言。汇编语言的指令采用了英文缩写的标识符,也是直接对硬件操作。高级语言主要是相对于汇编语言而言,目前流行的有PASCAL语言、C语言、PROLOG语言等,这些语言的语法、命令格式都各不相同。因为软件语言的多样性,所以,同样一个计算机程序可以用多种软件语言来书写。但是,不论是用哪一种软件语言来写,事实上,这些软件“表达的实质”是一样的。所以,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出上述规定。进一步讲,即使同样是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只要“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那么不管是用哪种高级语言进行书写,也都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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