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

  

  由此可知,“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不同于“思想vs.表达”两分法。首先,“表达的实质”不是“思想”,而是“表达”的一种客观存在形式;其次,区分“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不是为了区分“版权法保护不予保护的客体”与“版权法予以保护的客体”,而是对版权法予以保护的客体“表达”作出更进一步清晰的认识,在“符号化的表达”之背后指出有“实质性的表达”的存在。


  

  三、“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作品vs.载体”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通常意义上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指的是“表达的形式”,而作品的“载体”指的是承载这些“表达的形式”的介质;“作品”是版权法的客体,“载体”是所有权的客体。“表达的实质”经过“符号化”成为“表达的形式”,“表达的形式”往往借助一定的“载体”或“介质”成就一种可以识别的状态,不管人们识别该作品的方式是什么。也即不论是通过听觉还是视觉,只要“表达的形式”成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状态,其就可以成为一种适格的财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举例来讲,一般的文字作品是借助纸张变成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这种可识别的状态之下,人们可以通过视觉来认识作品、理解作品、欣赏作品;口头作品则是借助空气等介质处于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这种可识别的状态之下,人们可以通过听觉来认识作品、理解作品、欣赏作品;只要“表达的形式”能够通过一定的介质,处于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就可以成为一种适格的财产,就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口头作品也可以受著作权保护是有道理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综上,我们可以用图1来表示思想、表达、表达的实质、表达的形式、载体之间的关系。


  

  对图1的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思想是“表达的实质”形成的前一个阶段,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首先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就是抽象的思想。按照思想表达两分原则,这种抽象的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


  

  第二,作者通过自己的个性创作行为,将抽象思想不断的具体化,不断的加入作者个性的取舍、选择、判断、排列、组合,最终形成一个创作的产物,也即“表达的实质”,这是著作权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客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