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
——对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卢海君
【摘要】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作品;表达;表达的形式;表达的实质
【全文】
思想表达两分法是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尽管对于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学者之间有不同意见,有关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也有不同的方法。但对于思想表达两分法本身在版权法中的基础地位,学者之间的意见是一致的,也即,大家普遍认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表达。这些受版权保护的表达表现为由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意义符号所构成的排列组合。这些符号的排列组合固然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但这些“形式化”和“符号化”的表达在形成之前,事实上表达已经存在。
一、“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概念的提出
思想的“表达”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表达的实质”(“思想中的表达”);其二,是“表达的形式”(“符号化的表达”)。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的创作过程反映了“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区分
版权法保护的是形诸于有形形式的表达。这些有形形式就是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意义符号的组合。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者头脑中最初形成的仅仅是抽象思想,这种抽象思想当然不受版权法保护。随着创作进程的向前推进,作者日益将自己个性的思想观念融入到抽象思想中,最终形成形诸于有形形式的表达,但在表达形诸于有形形式之前,应受到版权保护的表达实际上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存在,只不过,如果没有形诸于一定的有形形式,就没有形成人们可以感知的客观外在形式,不能成为财产权客体,不能够享有版权法保护而已。但是,这一阶段的表达是版权法保护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