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先生通过对英国宪政史的考察,认为宪政乃“势”与“理”的产物。所谓“势”者,即社会上已然演生出各种不相上下的力量,其消长已足以构成“谁亦不敢欺负谁”的制衡格局,[29]由于各呈其强各得其理,故出现不得不让步的态势,各方为自身利益计,有必要通过彼此协商达成“要约”,解决所共同感受到的问题,宪法于是成为“各种力量的妥协点”。[30]所谓“理”者,不仅指各“势”已意识到“立宪”乃是确定“国权如何运作”的无可替代的方法,同时亦指各方对此具法律信仰,事关信仰,则视宪法为“圣纸”得为至恰,于此达成了真正的共识,而形成一种“优越的理性势力”。在北洋时期,宪政之“势”已经形成,所缺者宪政之“理”而已。军政的扫荡,其主观意图是政权的统一,但在客观上必将形成一元的权力格局,大大消解了宪政所依赖的分权制衡功能。宪政之“势”已灭,宪政之“理”又其将焉附?
军政之枪在宪政身上留下的第二道伤,是和平、协商、法治等宪政契约精神的流失。
笔者曾言:“在近代中国,不论是革命的政治家、反革命的政治家,还是有时革命有时反革命的政治家,都没有考虑到以法治的方法去推行宪政;眼花缭乱的宪政斗争没有发展成为推动中国朝野及公民提高自由、民主、权利意识,巩固民主宪政制度的坚韧、持久的努力。”[31]军政的推出,便是革命的政治家舍弃法治的方法去推行宪政的力证。令宪政主义者扼腕长叹的典型例子是宋教仁被刺案。1913年3月30日,宋教仁在上海被刺身亡,国民党直觉反应这是袁世凯下令干的,黄兴追悼宋教仁的挽联写道:“前年杀吴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又杀宋教仁;你说是应桂馨,他说是赵秉钧,我说确是袁世凯”。凶手在事发4天后相继被上海公共租界捕获。江苏都督程德全在收到租界会审公堂移交的证据后,将凶手应桂馨和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的往来密电和函件要点以“通电”形式昭告海内外。上海民众通电袁世凯、赵秉钧:“宋案铁证涉及二公,望总统携总理即日辞职,受法庭之审判。”[32]上海地方检察厅遂传讯国务总理赵秉钧,赵秉钧承诺到庭,称愿与袁世凯同到法庭与凶手对质。一个地方司法机构传讯在位总理,在中国不仅空前,而且绝后,表达了此案蕴含的高度法治内涵。在社会和法治的极大压力之下,赵秉钧辞去总理一职。还有,无论是否出于诚意,袁世凯通令自辩,说“共和国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范围。就司法方面言之,非推究全案本末,又经法庭公开者,不得轻加论断。就行动方面言之,非考求立案原委,实与法律违反者,不宜信口雌黄……须知刑事案件应候司法机关判决……岂容散布浮言,坐贻实祸?”表明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危机的立场。但就在司法的胜利唾手可得之际,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使用了军政的方式,发动二次革命。这类革命对宪政的伤害,蔡定剑有过详细地分析。他认为,暴力手段容易煽动阶级仇恨,造成以暴易暴的社会动乱,引发暴力革命的恶性循环;它也不利于理性地对待革命对象身上存在的一些正确、合理的东西,容易引起社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频繁的暴力革命和社会动乱,会使一个国家的宪政道路特别崎岖。[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