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点来看,修辞在西方学术传统中,具有一种理性说服的功能。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修辞术具有“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32}23通过适当方式的修辞说服,使人信服某一观点或立场。并且,亚里士多德使用这个词,用来指示所有那些无法通过逻辑或科学证明的论辩领域中所使用的说服性手段,修辞的应用是在不确定领域中说服他人接受某一种观点。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也尽量使自己对于修辞的认识区别于智者的诡辩,主张修辞之应用应当秉承善的本意,修辞也是一种接近真理的方式或艺术。他认为,“如果存在一种真正的修辞‘艺术’,它不可能仅仅由一系列使我们的演讲变得优美和有说服力的手段组成;相反,它必须有某种独特的推理艺术构成”。{33}39。这种艺术的本质就是熟练使用演绎推理的修辞形式—省略式三段论,这种三段论的推理前提并非必然为真,只是未经证实、很可能成立的命题,利用这些命题作为推理前提,既可以提供证据、也能够激发起人们的激情。到了古罗马的西塞罗和昆提良那里,修辞艺术成了一个关于使我们有能力用文雅的、有说服力的风格来说话和写作的问题。他们不再谈论修辞的演绎推理,而是集中于解释可以如何使用各种比喻和借喻,把它们作为增强说服力的各种手段。因此古罗马的修辞学家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使理智带上激情的问题,即如何使我们的听众诉诸激情或情感,激励他们反对我们的对手,支持我们的事业。{33}124受此影响,中世纪之后的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主要是作为演说术—观点在语言上的表达—予以看待,修辞学被降格为对演讲修辞的研究。由此,修辞学更多地成为文学或英语研究的一部分,而非是对推理的研究。{34}40在这一发展进路影响下,修辞学只是和语言使用技巧、言辞修饰、华丽的修饰辞藻联系在一起,因而后世的批评家们更多关注的则是作为语言表达技巧的修辞术是如何被滥用的,而不是修辞方法的说服力。当修辞仅是言语修饰之物、只是关于说话形式的原则之时,在自然科学思维方式大行其道的西方近现代发展史中,经验科学和形式逻辑受到人们重视,而更多依靠情感论据与或然性论据的修辞推理也就遭到质疑甚至彻底否定了。{35}68
西方社会的近现代发展史,是一个理性主义思维方式主导的历史,它不仅主导了理性哲学的发展,而且也主导了概念法学的兴盛。但是,理性并非是万能的,证明式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无法满足实践论证的需要,它可以完成一项“真”的证明,却难以完成一项“善”的论证,自然科学长足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危机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都是在形式逻辑范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重建人类道德规范体系,重新找到人类精神领域的共识,成为当代学者的紧要任务,修辞学思维方法在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上的优势逐渐为学者们所关注。在法学领域,概念法学最初还因“万能民法典”能为人类行为带来更多确定性、司法裁判能够成为可以“精确计算”的过程而沾沾自喜,但随着希特勒政权的“合法”登台,大量违背人类基本原则之制定法的不断出台,人们看到单纯强调法律的可计算性也并非一件好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对于“善”与“正义”的考量,仍然非常重要。故正确的正义,并非存在于正确地适用法规,而在于正确地适用符合正义的法律!{36}212正义法律之获得离不开修辞手段的使用。
更重要的是,正确的科学理论、正义的法律以及正确的裁判如何被公众所接受,更有赖于修辞方法的使用。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经由经验或实验证实,但是,仅仅证实某一科学发现的正确性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只有当已被证实为真理的科学发现为人们所接受、真正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方能发挥其实践价值。“即便是科学论述,具有相当确切的客观依据和证明者,但若要付诸实现之际,却需再能赢得公众生活世界的一致同意才行”,{37}修辞是说服公众一致同意的最佳手段。就此而言,任何科学论述或科学知识包括真理、公理等必然性知识的接受,都离不开修辞说服手段的使用,因为观念只有变得合乎口味时才能被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