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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

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


钱玉文


【摘要】达芬奇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安全权属于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政府应当承担起规制市场失灵、维护消费安全的职责,选择正确的规制工具并及时执行法律。只有将信息规制、私的规制等规制工具加以组合运用,并保证刑罚作为规制的后盾,完善消费安全规制的制度路径,才能有效保障消费安全。
【关键词】达芬奇;消费安全;规制
【全文】
  

  引言


  

  2011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对达芬奇家具“洋品牌”身份造假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进行曝光,引起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2011年7月16日,中央电视台再次曝光达芬奇家具进出口造假“一日游”路线图:海宁——上海保税区——达芬奇仓库。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达芬奇产品的身份和质量提出质疑(注:2011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高端家具品牌达芬奇不是洋品牌,该品牌旗下部分家具在广东东莞贴牌加工生产,涉嫌身份造假。(参见:杨亮.达芬奇造假启示之一:监管要动真格的[N].光明日报,2011-07-02.)),上海市工商局认定“达芬奇”涉嫌虚假宣传、大部分产品没有标注产地和材质、部分产品不合格。随着达芬奇密码的渐次破解,作为国内最高端家具品牌的达芬奇如此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可谓是令人愤慨,但假洋品牌家具何以能在我国畅行无阻?达芬奇公司(注:达芬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简称达芬奇公司),“达芬奇”为该公司注册服务商标。)的所作所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消费者可以通过何种途经来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近年以来,从黑心棉、毒大米、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到地沟油,再到达芬奇,少数经营者失信的情形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衣食住行基本的消费安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似乎不能有效应对这些现实问题,制度实施绩效不能令人满意。如何完善我国消费安全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实现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现有法律规制及其局限


  

  我国《广告法》(1995)确立了广告必须遵守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的基本原则,其中真实性原则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或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7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达芬奇公司在广告宣传时使用诸如最大、顶级品牌、最高等绝对用语,已构成虚假广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和《消法》(1994)分别从维护正当竞争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禁止经营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法》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工商部门查实,达芬奇公司部分家具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如售价92 800元的卡布丽缇床头柜,标注是实木,实际上是密度板贴三聚氰胺,背后是多层面板。我国《产品质量法》(2000)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芬奇公司大部分家具产品标志不规范,没有标明原产地和材质。对部分家具的制作成分作虚假宣传,谎称其家具原料是来自意大利的优质、天然木材白杨荆棘根,实际上使用的原料是高密度板与大芯板等人造板,根本不属于实木家具范畴,甚至不符合国家板式家具的质量标准,被国家质监机构认定为不合格家具产品。达芬奇公司对外声称其家具产品均是意大利生产,原装进口,实际上是国产家具贴牌由我国深圳口岸出口再由上海口岸进口回国,国产家具摇身一变为意大利生产的进口家具,明目张胆地对家具的生产者和产地作虚假宣传。因此,达芬奇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消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的相关规定,达芬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注: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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