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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

  

  第三,确保刑罚的执行。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案件衔接和移送制度。规制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是必然的要求,规制机关应当对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负责。同时,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根据风险社会中的安全刑法理念,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对风险的控制,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才是刑法目的之所在。(注:董邦俊.刑法:如何拨开风险“迷雾”[N].光明日报,2011-09-01(15).)因此,应当对危害消费安全的行为施以“重典”,只有对危害消费安全的违法分子施以重罚,使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才能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五、结语


  

  面对唯利是图的经营者、面对经营者虚伪的道歉,消费者不再相信眼泪(注:2008年12月31日,站在被告席上的原三鹿集团负责人落泪悔罪,表示“如果能够换回患儿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2011年7月25日,生产制造“瘦肉精”的5名被告在受到审判时流下了眼泪。2011年7月13日,达芬奇公司召开记者会,首次承认与国内工厂合作过,达芬奇总经理潘庄秀华泪洒现场,希望得到消费者的原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权威也再不容亵渎。“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希望现有法律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消费者期待它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甚至被市场所淘汰,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和激励性规制工具,才能避免由于制度漏洞和执法缺位所造成的“破窗效应”(注:破窗效应:要求及时纠正和补救正在发生的问题,否则会给后续的违法以强烈的暗示性纵容,带来更多的不法。),从而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
钱玉文,单位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及其借鉴.当代法学,2002,(9):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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