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律制度中,证明应当完全自由的观点只能是毫无希望的乌托邦式空想,顶多也只能存在于证据法的教材之中。但是有一种观点是可行的,即道德和政治上的理想倾向于证明的自由,因此在事件中每个与该理想相背离的作法都必须有自己的正当理由。”“也许只有一种一般性的道德和政治理念会偏爱对证明的规制,而自由证明则在各个领域和层面上都有其正当理由。”{9}(P. 1)
在自由证明和严格证明之间,必然存在着证明自由度的连续性。不同背景下的证明活动因其特殊要求而形成了自由证明的例外要求,构成了不同的自由度。例如,特文宁教授认为法律中的探究对象,即案件具有特定性、过去性、要件性、个性化特点,这使得这种法律材料与许多涉及推理的探究活动分化开来。历史学家与法律工作者虽然都关注过去的特定事件,但是二者存在诸多区别:例如裁判者做出稳定判决的职责、在适当时间内作出裁决的时间压力等等。这使得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形成了种种决策辅助工具。例如法律中的要件性、证明负担和假定等。[16]再如,亨普尔的科学解释模式从常规性概率很高的前提出发,用演绎推理的方法,用已知事件来解释未知事件。这一模式在自然科学领域有很广泛的运用。虽然“新考古学”研究者一开始试图将这种科学解释模式作为考古学方法论的基础,但是后来发现这种模式在考古学领域的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学解释模式的前提“P(0,R)=r”是归纳的结果,只有经过长期的观察和大量的证据,人们才能发现两类事件0和R之间联系(P)的常规性(r)。但是考古证据是不同于自然物的文化遗物,没有经常、定期出现的常规性,而且考古遗物相对稀少,达不到概率归纳所需要的数量。因此,考古学的常规性没有很高的概率{10} (P. 18)。亨普尔这种逻辑实证主义的立场之所以难以适用于考古学,根本原因在于证明的背景存在着实质差异。
第二,人类生活的历时性造就了人类生活的历史性。历史意味着对历史事实的记载与报道,以及对这种历史记载与报道的验证。加达尔默认为,历史性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事实,无论是认知主体还是作为对象的作品都内在地嵌于历史性中,所以真正的理解不是去如何克服历史的“局限性”,而是去正确地适应这一历史性{1}(P.209)。德国浪漫主义宗教大师施莱尔马赫认为,由于词义和知识的变化,典籍文本直接呈现的东西并非作者真实的原意。研究者必须经过批评的解释来恢复本文产生时的历史情境和揭示原作者的心理个性,从而达到对作品的真正理解。他强调,解释学不是为了克服解释者对文义的偶然的“不理解”,而是为了解决由于作者与读者的时间间距所导致的必然的“误解性”{11}(P.204-205)。即使是现实状况事实,也可以被称为历史事实,即广义的历史事实{5}(P.84)。这些论述都表明,人类生活的历史性,必然产生证明的要求。对历史的探究、对历史文献的依赖,都存在着对证据的要求。
总之,证据科学应当有一个一般化的理论模型,这就是立足于证据的推断。如果说“通过量子力学、基本粒子学、固态物理学和宇宙大爆炸模型的发展,自然科学取得了统一”{12}(P. 164),如果说通过结构主义、解释学等学说,社会科学取得了统一,那么通过证据科学所提供的证据推断理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将会取得统一。如果如有的学者曾批评的那样,在证据法领域的法律理论框架没有为建立与其他领域的联系提供足够的基础,[17]那么证据推断无疑将提供这种基础。证据推断将成为各个学科的共同语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证据学可以说是一门兼具哲学与自然及社会科学的基础性学科特性,即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综合型与专门性的复合型、交叉型知识体系”{5} (P.85)。涉及证据科学的每个学科都应当在本学科的专业背景下使该模型学科化。每个学科都应当在其特定学科背景下为该一般化的模型作出贡献。“每一学科只有被其他学科的贡献适宜地限制和深化时,它对于知识的真正贡献才会显现出来。” {12}(P.185)如果一个学科盲目地虔信一个一般性的理论,而没有形成自己的运用规则,则这种盲目虔信“不是理智的美德,而是理智的罪过”{13}(P.1)。如果一个学科与另一个学科在证据推断问题上的运用规则完全一致,我们就可以毫不犹疑地说,这个学科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