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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

  

  就此而言,证据科学的一般化理论模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要素:1.什么是证据?跨越学科背景和学科方法的证据概念应当是什么?2.证据有哪些具体类型?在适用这些具体证据时有哪些要求,需要避免哪些危险?如何将各种证据组合起来发挥最大的证明效力?3.发现证据的一般方法是什么?如何将已有的证据与该发现证据的一般方法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发现新的证据?4.根据证据进行推断的一般原则是什么?5.评价证据证明力的一般原则是什么?评价证据证明力有哪些可资利用的方法?6.证据科学的一般化理论模型在适用于具体学科背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三、证据科学的方法论维度


  

  证据科学的另一个维度,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从证据法的角度看,这种方法论意义,就是对证据法问题的跨学科研究所带来的新的图景和启示。所谓跨学科研究,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就是指从多学科角度来考察与它们共同相关的问题,即指课题本身的多学科性;跨学科研究的另一个含义是方法论的多学科性{11} (P.8)。证据科学的方法论维度,是指证据法研究方法上的多学科性。“跨学科方向口号的提出,首先是针对趋于极端的专家精神的。专家是既定体系和程序的实行家,他们对习以为常的体系和程序本身往往不加以反省和批评,只是孜孜于操作运演。因此,跨学科方法论的强调在于指出,固守专业壁垒会削弱科研成果的价值,并使偏于技术性的成就阻拦了思想性的要求”{11}(P.8)。出于同样的原因,即使是在法律领域,“法学教授们也将证据视为证据法专家的一门技术性科目,因而忽视了关于其他法律领域—例如调查、谈判、调解、法律制定等等—的事实问题的推理的中心地位。”[18]从证据法的立场来看,跨学科研究大大深化了证据法的视野。诉讼证据领域正在成为各种跨学科方法的试验场。尽管对于诉讼证据的跨学科研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例如在20世纪初就有了关于证人的试验心理学的研究,[19]但是近几十年来证据法学界对跨学科方法表现出的热情是空前的。曾有学者认为尽管现代证据法学已经运用了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技巧和启示,然而最为著名的跨学科运动,对于证据学很少有或者说没有什么影响,例如,法律和经济学者实际上在证据问题上没有写什么东西。[20]然而,其没有言中的是,法律与经济学者并没有放弃对证据法领域的入侵。例如美国法官波斯纳对证据进行了综合性经济分析的第一次尝试{14}。并激起了学者们就此方法的实际效用的讨论。[21]现在超越证据的传统法律学说而对证据进行的研究,包括程序理论、对法律机构的社会学研究、推断、话语研究(包括符号学方法和叙事学方法)、心理学研究、法庭科学和历史探究、证据的女权主义方法以及法经济学等。[22]按照美国学者帕克(Park)等人的归纳,以心理学、法庭科学、新证据学、女权主义研究和经济分析研究为代表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导致了以规则的解析与综合为主要特征的学理性的证据法学研究在急遽衰减。[23]


  

  对于证据法学而言,证据科学的方法论维度会造成什么影响,我们还不能完整地把握,但是以下变化正在发生中:


  

  第一,为证据法学的关注点从法庭审判向前延伸奠定了基础。[24]以英美证据法为例,在英美法历史中,吉尔伯特(Gilbert)、边沁(Bentham)、斯蒂芬(Stephen)和塞耶等理论巨孽为就证据法形成一个清晰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持久的努力。例如斯蒂芬试图根据相关性原则为证据法找到一个一致的理论基础。而塞耶则将强调证据法是一套影响对事实问题—大多数是争议问题—的司法调查的规则和原则,与法庭的运作有关;证据法规则是自由证明原则的各种例外的混合;最主要的是,它确定了具有证明力的事项(本质上是证据的事项)中,哪类事项不应当被采纳,这种排除功能是证据法的特点。[25]而近乎所有的普通法的证据法作家都受到了塞耶的影响,并且此后包括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内的诸多证据法的法典化工作也多少都是建立在塞耶的理论基础上的。[26]100年来英美证据法的改革与发展,可以说是塞耶证据法理论的胜利。[27]在塞耶证据理论指导下的现行英美证据法以可采性为关注点,造成了其以“权力”、“权威”为中心的格局,即证据的研究以体现“权力”、“权威”为核心的可采性规则为中心。证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逻辑自足形式出现在法庭审判阶段。然而,这种模式存在着潜在的危机。这种限制证据法视域的做法使得证据学者未能看到对抗的审判之外的许多与证据相关的问题。“证据学者可能过度地关注着争斗性的审判,这可能意味着他们没有为关于其他的引人期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讨论做出贡献。”[28]然而,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的兴起、恢复性司法运动、各种调查活动的日益律师化(lawyerization),使得“证据法的替代性发展中心必定会出现,它将使作为事实认定模式之渊源的陪审团审判黯然失色。为陪审团制度度身定做的规则被从其显赫的位置上驱逐出来,我们现在所知的普通法证据法可能会被限定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也许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甚至被彻底抛弃。”{15} (P. 208)例如,在美国,证据法的讲授是跨越民刑分野,并且主要是在宪法框架之外进行的,然而在其他普通法国家,陪审团的衰落导致刑事背景和民事背景下的证据法教学出现了剧烈的分化。民事证据法在很大程度上消失,被吸收进了民事程序。这意味着许多标准的证据法课程主要是关注刑事背景下的证据,越来越强调刑事证据与刑事司法体制的价值的关系。刑事司法背景对这一科目的吸收,迫使英联邦的证据法学者要比他们的美国同行在证据学中更为直接地面对公平、权利和合法性等问题。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学者似乎比证据法学者更经常讨论这些概念。[29]对其他价值目标的关注,必然要迫使证据法跳出法庭审判的狭隘视野,关注更为广泛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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