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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

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


王进喜


【摘要】证据科学与证据学有着不同的含义。证据科学不仅本身具有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独立研究的价值。证据科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领域,本身在于这是一个多学科所面对的共同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人类获得知识过程中所面对的一个共同问题。它超越了学科文化、学科传统、学科背景。因此应当就此有一个一般的理论模型。与此同时,证据科学意味着对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证据科学的发展,将对证据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证据科学;证据学;新证据学;证据法;跨学科
【全文】
  

  一、导言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为证据法的研究注入了活力。本世纪初至目前在证据法学研究方面空前繁荣{1}(p.37),甚至有的学者将此描述为证据立法运动,这可以说是理论界对从那时起到现在仍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潮流的积极回应。


  

  在如火如茶的热潮中,也不乏冷静的思考。如清华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易延友君撰文指出,“我们也不能为已经取得的成就而沾沾自喜甚至不做任何反思。事实上,目前的证据法学研究状况可圈可点之处不多。”{1}(P.37)他认为,一方面,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大部分仍然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这种研究既不能增长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也无法增长法学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在有可能增长法学知识的领域,证据法学又依附于法学的其他门类,从而丧失了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他认为,方法论训练的缺乏及学术研究能力的有限,是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1}(P.48-49)。上述观点对于促进我国证据法研究的深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文中的技术性问题成为该文的一个显著瑕疵。例如吴丹红撰文指出,该文没有区分“证据法学”与“证据学”这两个重要概念,题目与文章的主题分道扬镳,成为一个硬伤{2}(P. 105)。吴文认为:


  

  证据学是研究如何运用证据来查明事实的学科,是系统地研究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保全、判断等规律和规则的应用法学。从广义而言,证据学是一个学科群,与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相关的知识,如物证技术学、侦查学、法医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学的组成部分。而证据法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法律上对待收集的证据,是以一系列约束查明案件事实方法的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它并不致力于发现事实真相,而是旨在保障合理而正当地发现真相,因此可以归入程序法学的领域{2}(P. 106)


  

  吴文认为,从英美历史发展来看,证据学与证据法学在最初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是一代代的证据法学家促成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学的分野。在我国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中,也出现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从融合走向分化的局面。


  

  吴文集中提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关系到底如何?证据学是附着在证据法学身上的赘物,还是本身就是璀璨的珍珠?是否可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探讨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涉及证据领域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也涉及有关的本体论问题。证据学和证据法学的概念,均难以包容上述内容,对此应当以新的概念来展现。最近的一些学术动态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向。借用英国学者特文宁(Twining)的话来说,就是“最近的一些发展已经大大强化了证据凭借自身成为一个跨学科领域的情形。”[1]本文的目的在于就证据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提出一个基本纲领。


  

  二、证据科学的本体论维度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证据学和证据法学这两个概念未加以认真区分。如有观点认为“证据学或诉讼证据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所以又称为证据法学。” {3}(P.3)还有的观点认为,“就概念而言,证据学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证据法学、证据调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等学科,后者仅指证据法学。”“证据学的研究需要多种方法的结合,需要以多学科知识为基础,其中既有很深奥的哲理,也有很精深的技术,因此堪称为‘真正的学问’。” {4} (P.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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