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心问题上,证据是一个关于推理的跨学科科目,其共同基础是某些关于逻辑、概率、真相和知识的一般哲学问题。“证据”是用于论证背景下的关于关系的词语(A是关于B的证据)。在这样的语境下,如果信息倾向于直接或者间接支持或者否定某个假设或者待证事项,则该信息就具有作为相关证据的潜在作用。人们从证据中进行推理,是为了证明或者证伪某个假设或者待证事项。其框架是论证,其过程是证明,其引擎是根据信息进行的推理。[10]
美国学者舒姆也提出了“无关内容”的证据推断问题。[11]他的主张是,他所描述的证据的形式及其组合,是任何背景和学科中可以观察到的、反复出现的,无论证据的内容如何。他的分类做法所做的,就是说明正在考虑的证据是什么种类的。它并没有说特定背景或者情形下的证据的特定性质、运用及其发现如何。这些不是无关内容的事项。
证据之所以具有本体论研究的意义,理由在于:
第一,证明是人类知识生活的基本方式。物理学、数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的共同点是什么?这种共同点不在于其各自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而在于其能够在理性论证和非理性论证之间作出区别,从而进行理性的探究。而这种理性探究无不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证明活动。例如,Testimony(陈词)在认识论上被库什定义为“认识的相互依赖性”,我国学者认为“凡是源于他人的知觉、理性和记忆等的知识或信息来源都可以称为证词” {7}(P.26)。陈词依赖既是社会科学的特征,也是自然科学的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正在成为一个交叉学科的研究领域,历史学家、神学家和法学家对其可靠性进行了许多研究,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科学哲学学者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8} (P. 62)。之所以存在这种依赖,是因为“知识在其本性上是社会的,其产生和形成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是基于社会的,在这个含义上,自然科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知识”{8} (P. 63)
同样,推定也是一个跨越学科界限的实践性工具。推定尽管初看似乎是法律领域的专门工具,但是实际上运作于每个理性活动领域。推定词源于拉丁文praesumere:未风先雨(take before)或者视为当然( take for granted)。“在当前的术语意义上,推定就是要在缺少进一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接受某事物,而这些信息通常被认为证明该事物所必需。”[12]推定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填补我们的信息罅隙,回答我们在探究中所遇到的问题。例如,归纳作为科学推理的一个重要方法,是要在找到回答我们的问题的答案所必需的所有数据之前表达我们的认知忠信,在没有相反证据之前,则要接受归纳得出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归纳是推定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我们的认知工具;另一方面,推定的存在是为了指导我们的行为决策,实现特定时间限度内的目的。法律的推定很大程度上是这样一种实用性的推定。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法律、哲学、自然科学等许多理性活动领域有效地运作着推定,推定作为一个灵活多样的认知工具,在广泛的认识活动中为我们提供良好的服务。
“对确定性的追求继续在实际上催眠般地蛊惑着当代知识理论家。他们因此倾向于忽视缺少确定终局性主张的认识主张。但是按理来说,认识论当然应当被视为有一个更加广阔的场域,关注的不仅仅是那样的知识,还应当关注诸如信念、推测、猜测以及许许多多的其他多种多样的认知事务。”“理性思考(reflection)的过程从来不会到达绝对的终点。推定恰恰是因此而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在理性过程中它自己就能够使我们解决那些其证实还没有到达最终的不可完成的旅途的终点的问题。”[13]
塞耶说,证据法不过是自由证明原则即通常的常识推理的一系列各种例外。自由证明是指干预自由探究和自然或者常识推理的形式规则的阙如状态。[14]换言之,自由证明是大多数公民都有能力进行的通常的“常识性”的实践推理。[15]因此,相对于证据法所设定的严格证明而言,包括自由证明在内的非严格证明是人类知识生活的一个常态。证据问题不可能不考虑其适用的具体背景,不同学科背景下的证据问题,成为自由证明原则的各种具体背景下的例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