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人争取宪法权利的过程,集中地展现了宪法的实用性。美国的法人最初之所以积极追求拥有宪法权利,最主要的动力就是利用宪法避免各州法律的干预。从历史上看,美国对公司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州法律进行,各州公司立法对外州公司营业活动的限制非常苛刻。19世纪二、三十年代,诸多保险公司纷纷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它们在各州享有平等交易的权利,能够免于高额赋税和不公平的对待。但由于美国还处于州权高涨的时代,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好可以提供避免州法干预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然成为公司法人最为渴望获得的宪法权利。按照布莱克大法官在康涅狄格州人寿保险公司总部诉约翰逊(Connecticut General Life Insurance Co. v. Johnson)一案中提供的数据,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一个50年内,为保护有色人种而诉诸它的案件不到总数的1%,而要求将其扩大适用于公司的案件则达50%。[29] 截至1939年,最高法院裁决的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案件数达554件,其中426件,即76.9%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30]
美国法人之所以坚持不懈地挤进宪法的大门并不遗余力地扩张宪法权利,有一个背景不可忽视,这就是美国宪法的实用性。立宪者制定美国宪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来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宪法是拿来用的而不是挂在那儿看的。美国宪法中的每一项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都可以采取各种手段以寻求救济,包括诉讼手段,这就使得美国的宪法权利具有真正的实用性。让美国的宪法权利更具有力量的是其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法院获得了判断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美国宪法成了名符其实的最高法。因为法律不能违反宪法,所以只要能够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体,就不用担心各项法律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规定。
当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最终支持了法人的宪法权利要求,并使之不断扩大,不能排除的一个因素是美国法人的经济实力及其在美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宪法实用主义的表现,即通过宪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1882年罗斯科·康克林(Roscoe Conkling)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庭辩论中,曾出示了一份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起草相关的手稿,以证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之所以使用“人”这个概念,就是要将公司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在第十四修正案的草拟期间,一些个人和联合股份公司吁请国会和行政当局保护它们免受州和地方有害和歧视性的税法。例如一家快递公司(其股份大多为纽约州公民所持有)带着请愿书和法律草案,请求国会立法,以抵制两个州的不公正税法,以及根据州法适用苛刻和毁灭性的损害赔偿规则。”[31]康克林的这一论述被美国历史学家称为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美国第十四修正案之“阴谋论”,即美国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宪法一样,只不过是保护大公司利益的一个经济文献,其用意在于保护公司免受州立法的干预。[32] 不管是否存在这样的“阴谋论”,总之,最后的结果是美国的法人获得了免于州立法干预的宪法权利,这大大促进了美国法人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