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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1903年4月,严复上书给当时的学部大臣张百熙,直陈版权立法保护作者经济和精神权利的必要。他写道:“今夫学界之有版权,而东西各国,莫不重其法者,……是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顾著述译纂之业最难,敝精劳神矣,而又非学足以窥其奥者为办。乃至名大家为书,大抵废黜人事,竭二三十年思索探讨,而后成之。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夫其国既借新著新译之书,而享先觉先知与夫输入文明之公利矣,则亦何忍没其劳苦,而夺版权之微酬乎?”严复从著译者本人的精神、经济以及对国家长远发展方面阐述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从精神上来说,著译者劳心劳力,理应得到重视与保护;从经济上说,得到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免去著译者的后顾之忧;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著译新书是开启民智,强盛教育的前提,如果著译者因为权利得不到保护而放弃这一工作,那么,对国民教育和国家未来发展都将是严重的阻碍。[18]严复从保护财产权方面阐述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这与之前大多数呼吁禁止盗版的人的理由是不同的,而他恰恰抓住了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揭示了社会的要求。只有从民生的角度去保护著作权,才能够实现对著作权真正的保护。


  

  孙中山先生说:“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家的生计,群众的生命”,因而民生主义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的问题,就是研究人民生计问题”。[19]所以,不实现民生,民权就是空谈,也不能使民众真正感受到民族复兴与个体发展的意义,激发不了民众的民族主义思想。私有财产是民生的必备条件,给民以生,必须首先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著作权是近代出现的一种重要的私有财产,它不但丰富了私有财产的内涵,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近代先进思想的百花齐放和传播。在当时的中国,著作权的逐渐被接受和被保护使孙中山先生倡导的革命思想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了解、接受和支持,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使辛亥革命能够迅速取得胜利,革命的成果能够得到巩固。


  

  三、著作权法的发展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影响


  

  (一)著作权法的发展为新民主主义思想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政府,未几,袁世凯获得民国大总统职位,自此开始了十几年的北洋政府统治。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的转型时期,在历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自1912年至1927年,中华民国北京中央政府被具有不同派系的军阀集团所把持。他们为了获取在北京的中央统治权,一方面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逼迫其他军阀就范,并以军事实力作为保持政权的最终手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宪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国会的更迭特别频繁。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有利的社会舆论,也需要借助近代民主共和政体的运作方式来表明自己中央统治权的合法性,为此也进行了法律创制和司法制度建设活动。其表现是:清朝末年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20]其中《大清著作权律》经过简单修改,完成《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立法程序,颁布生效,但该时期新闻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相对薄弱。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对新闻业控制的薄弱决定了该时期是新闻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变幻莫测的时局,催生了生机勃勃的媒体、生动活跃的报人,现代化的报馆大楼已经在中国大城市出现,高速轮转印刷机开始在报馆应用,电报、电话等通信技术成为新闻传递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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