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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辛亥革命时期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薛宁


【摘要】内忧外患情况下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被辛亥革命后成立的民国政府长期“暂时适用”,后依其制定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这说明民族存亡催生了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受西方思想影响,国家已从倾力于文化控制转而开始注意“民生”,保护“民权”。著作权法的发展为新民主主义思想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但也暴露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
【关键词】著作权;辛亥革命;民权
【全文】
  

  一、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著作权法


  

  一百年前,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1]开启了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之门,第一次在中国施行了著作权法。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是特殊的,过程是曲折的,作为辛亥革命成果之一的中国著作权法也与辛亥革命一起曲折发展,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反映了“三民主义”的思想。


  

  著作权立法是为了寻求“鼓励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和“促进公共利益”这两个目的之间的平衡。[2]按照这一标准,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基本上无著作权保护可言。鸦片战争后,现代印刷术逐渐传入中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新式出版业的发展,新式出版发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3]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大多要求清政府保护列强国民在中国的版权,加之一批有识之士不断呼吁,要求实行版权立法,保护“著、述、译、纂”者的权利。[4]内外交困中,清政府于1910年12月颁布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5]但是,《大清著作权律》未及实施,辛亥革命就结束了清王朝的统治。《大清著作权律》与民国法律无抵触的内容一直被1911年成立的民国政府适用,直至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止。


  

  二、三民主义对中国著作权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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