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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毛泽东就曾对斯诺说:西方列强瓜分中国使他对中国的前途感到沮丧,[21]开始意识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他被革命党人于右任主编的《民力报》深深感动,第一次知道了孙中山、黄兴;武昌起义革命党人在中学的演讲使他决心参加革命军,他用自己的大部分军饷订报纸,在《湘江日报》上他第一次知道社会主义这个名词;在湖南省立图书馆自学了半年,读了许多书;他的政治思想在这个时期开始形成,也获得了社会行动的初步经验。[22]


  

  所以,在思想文化方面,辛亥革命提高了人们的政治热情,促进了民族觉醒,为社会注入了自由平等意识、民主共和法治意识、独立自尊自爱自信的个性意识等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一场前无古人的思想启蒙运动。[23]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深入人心,但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没有很好地考虑中国国情,而是生搬硬套西方的制度、思想,因而没有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未能改变中国落后赢弱的面貌。一些更为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要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要改变中国落后赢弱的面貌,需要一场彻底的革命,因此,他们开始探索新的救国救民的道路—新民主主义。


  

  (二)著作权法的发展显示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国体既更,所有前清之各种法规,已归无效,但中华民国之法律未能仓猝一时规定颁行,而此新旧递嬗之交,又不可能设补救之法,以为临时适用之。此次政府交议与法律未经规定颁行以前,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所有前清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暂时适用。”[24]所以,《大清著作权律》被民国政府长期“暂时适用”,直至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除少数条款有增删、合并外,内容基本抄袭《大清著作权律》。[25]这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完成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26]的一个具体表现。


  

  《大清著作权律》肯定了著作权这种民事权利,并且给予保护。但《大清著作权律》的母法—《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大清著作权律》规定的著作权具有不稳定性、局限性,体现了重君权、轻民权的君主立宪本质。这样一部封建色彩浓厚的法律被民国政府长期适用,继而在制定新法中加以肯定,这足以说明民国政府的封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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