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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民权”与“君权”是对立的。戊戌变法失败后,尤其新政开始后,流亡或求知于“东洋”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对西方的各种政治体制和公民权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开始为国人伸张民权。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中已经提及了国民的生存权、选举权、集会结社权、信仰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等等。陈天华1905年写了《国民必读—奉劝一般国民要争权利义务》一文,用极其通俗的语言详细介绍了国民应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邹容在《革命军》中提出:全国无论男女都是国民;凡国民,无论男女一律平等,无贵贱之分;国民有选举议员的权利;言论、思想、出版自由;当政府侵犯国民权利时,国民有推倒政府的权利;全国男子有军国民的义务;有效忠于新建国家的义务;有承担国税的义务;等等。[13]他们开始认为应当以“民权”为基础构建新的国家理论,国家应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为自任。他们认识到著作权的兴废与国家的贫富强弱和人民的文明愚昧休戚相关,所以呼吁清政府实施著作权保护。


  

  这种情况下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开始赋予和保护著作权这种民权:重视国家在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民政部是著作权确认的行政主体;著作权人的著作一旦受到侵犯,可诉诸法律请求保护,由审判衙门受理并判定给予处罚。[14]


  

  辛亥革命后,《大清著作权律》被长期援用,北洋政府依此为蓝本制定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权精神,进一步清除了封建法律的痕迹,顺应了当时世界著作权立法的趋势,为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中国近代著作权立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作用。[15]


  

  (三)民生主义使著作权法发展具有了可能


  

  中国传统文化推崇朱熹的“存天理,去人欲”思想,[16]所以,在这种思想下轻视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自然的。在对待知识财产这种私有财产方面,轻视之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我国古代对于版权保护有限的成例来看,几乎没有权利请求人是要求保护作者财产权的。[17]中国传统文化也导致清末以前中国一直“重农轻商”,贸易得不到重视,商人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但对财富的占有是“人欲”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鸦片战争后,“民权、民生”思想的引进使中国人认识到“天理”与“人欲”不是对立的,“人欲”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对“人欲”和“天理”的追求是“民生”的目的。所以,人应该追求崇高的“天理”,同时也需要追求物质财富去满足“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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