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曾言:“我们可以把立法视为民族史的一部分。”[33]从疑虑、惊诧到认可、接纳甚至崇拜,基本构成了晚清以来中国对西方的认知轨迹,著作权立法亦然。由早期改良主义思想家和维新派人士构成的知识精英群体,从救国图存的高度,积极倡行著作权,引领着中国近代著作权立法的变迁。内忧外患使清政府宣布施行宪政,制定了一系列包括
《钦定宪法大纲》、《大清著作权律》在内的法律。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晚清法律改革的成果却被基本继承了下来并继续向前发展。这些著作权立法虽然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等缺点,但吸收了先进的西方文化,顺应了世界著作权立法潮流,对后世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者简介】
薛宁,单位为常州大学。
【注释】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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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末修律的原因,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见解。以费正清为代表的哈佛学派认为中国的近代化是在西方挑战下的一个被动回应,是一个模仿西方的结果。以美国学者柯文和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为代表的“中国中心观”则认为:中国的近代性并不是西方刺激的结果,而主要是由中国社会内部自我生发出来的。(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全奇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龚颖译,中华书局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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