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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国的经验与教训

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国的经验与教训



——以“贝尔本二号法律”为中心

施鹏鹏


【摘要】晚近以来,有组织犯罪因其结构严密、隐蔽性强、危害极大而引起法国政府的高度关注。2003年起,决策者开始全面反思法国现有的反有组织犯罪对策,力图从刑事政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乃至犯罪学等方面全面重建预防和打击体系。其中最卓著的成果当属2004年3月9日所颁布的贝尔本二号法律。贝尔本二号法律谨慎地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含义,赋予侦检机关在打击此一犯罪形态时特殊的侦查权及强制措施权。与此相对应,此类案件的控权模式却呈衰微之势。如何在正当程序的框架下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教训亦值得汲取。
【关键词】正当程序;有组织犯罪;贝尔本二号法律;经验;教训
【全文】
  

  晚近以来,有组织犯罪因其结构严密、隐蔽性强、危害极大而受到法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官方的权威数据表明,多发的有组织犯罪已给法国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威胁,这向来为“重秩序、重安全”的法国公众所不能容忍。2003年起,决策者开始全面反思法国现有的反有组织犯罪对策,力图重建从刑事政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乃至犯罪学等全面的预防和打击体系。其中最卓著的成果当属2004年3月9日所颁布的贝尔本二号法律[1](la loi dite Perben II,全称为“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la loi du 9 mars 2004 portant sur l''adaptation de la justice aux évolutions de la criminalité)。


  

  贝尔本二号法律的核心理念便是提高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力度,反映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则体现为强化侦检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以应对有组织犯罪隐蔽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但侦查权的强力扩张与正当程序下的平等武装原则及司法审查原则形成尖锐矛盾。故法律一经出台便引发极大争议。自由派人士称之为“历史的极大倒退”[2],有律师甚至宣称,“法律(贝尔本二号法律)将法国打回107年前”。[3]毋庸讳言,刑事诉讼中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两全。刑事立法者往往只能在价值权衡中谨慎前行。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问题上,“秩序”与“自由”之间究竟孰重孰轻,两者如何保持微妙平衡,这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在此次法律改革中,法国应该说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从域外经验中吸收有益元素、在教训中避免重蹈覆辙,这是比较法的应有之意。时下中国大陆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反有组织犯罪运动,他山之石,如何攻玉,法国的经验及教训值得考究。


  

  一、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侦查制度的改革


  

  贝尔本二号法律对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侦查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旨在强化侦梭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其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规范并加强卧底侦查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增设在特定地点或车辆的录音与拍照;加强非常规搜查的适用;扩大电话窃听的适用范围;加强跨区域监视;以及改革有组织犯罪的拘留制度。


  

  (一)规范并加强卧底侦查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卧底侦查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早已有之(原第706-32条),并非贝尔本二号法律首创。但此前有关卧底侦查的规定相当简洁,主要是因为该侦查手段的适用率极低,大部分用于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据统计,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生效后的六十余年来,卧底侦查仅适用过一百余次。考虑到卧底侦查的危险性极高。立法者设定了一些条件限制,原则上须在其它侦查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适用,且仅限于案件侦破极有价值的重案、要案。


  

  贝尔本二号法律则明确并加强了卧底侦查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制度,主要包括:其一,明确适用条件。依贝尔本二号法律之规定,卧底侦查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所规定之各种有组织犯罪的侦查程序,包括现行犯侦查程序、预先侦查程序以及预审法官的委托调查程序;其二,明确授权机关及审批程序。在现行犯侦查程序及预先侦查程序中,卧底侦查须由共和国检察官授权,而在委托调查程序中则由预审法官授权。授权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且详细载明理由,并附负责协调此一卧底行动的司法警官的报告。但报告仅载明该司法警官的身份,而不涉及卧底人员。卧底授权书还应写明卧底的期限。依《刑事诉讼法典》新的第706-32条之规定,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但可延长,期限延长亦适用原先的授权程序。卧底侦查结束后,授权书归入诉讼卷宗;其三,明确实施细则。卧底人员必须是具备法令所规定之能力的司法警员或警官,或者是《刑事诉讼法典》第695-2条及第695-3条所规定的共同调查组中的外国警员。卧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各种策略或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主要包括:使用虚假身份;取得、持有、运输、提交因实行犯罪而获得的或用于实行犯罪的物质(包括毒品)、财产、所得、文件或信息;使用或向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具有法律、金融性质的手段以及运输、储存、住宿(《刑事诉讼法典》原第706-32条未作规定)、保存和通信手段。卧底行动受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监督;其四,明确卧底人员保护制度。包括身份保密,任何法律文书包括授权书不得提及卧底人员的身份。卧底警察须以证人身份作证的,可采用特殊的技术如远程作证技术、图像或声音处理技术以保护身份不被识别;刑事豁免,卧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法律所允许之行为的,不受刑事追诉。他人协助卧底人员履行职责的,亦享有同等的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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