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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国的经验与教训

  

  其三,司法审查系正当程序的最后门槛。在刑事诉讼中,侦检机关以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诉求。这必然使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面临威胁。依无罪推定原则及比例原则,国家应将这种威胁限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故未经法官依法定程序对侦控机关所行使之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不得对公民采取拘留、羁押、搜查、扣押、电话窃听等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这便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法国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受害人保护的法律》甚至将司法审查原则列入《刑事诉讼法典》的序言篇,亦旨在强化司法审查在保证正当程序上的核心作用。“有犯罪嫌疑或受到追诉的个人受到的强制性措施,应依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关的切实监督下采取;此种措施必须严格限于程序之必要,与所控之犯罪相适用,且不得侵犯人身尊严”。该原则贯穿于贝尔本二号法律所设定的所有特殊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中。如需预审法官审批的,包括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以委托调查方式所进行的卧底侦查、夜间搜查、不在场搜查、延长拘留期限以及在特定地点或车辆的录音与拍照等;需要由自由与羁押法官审批的,则包括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在预先侦查程序及现行犯侦查程序所进行的电话窃听、夜间搜查以及延长拘留期限。尽管时下,预审法官的地位日趋衰微,但司法审查机制并不因此而衰弱,所不同的是审查主体由以往的预审法官转由自由与羁押法官或共和国检察官。


  

  当然,贝尔本二号法律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问题上也非尽善尽美。如前所述,其在法国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评价只能说是毁誉参半。即便排除各种立场上的天然对立(如律师相对偏颇的评价),我们也不难发现此次改革存在一些致命的缺憾,大有反思余地。


  

  其一,变法的频率太高。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从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受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到2002年9月9日的贝尔本一号法律,再到2004年3月9日的贝尔本第二号法律,法国立法者几乎从未停止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各个条款的思考和权衡。改革频率之高、变动幅度之大,甚至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经常感到无所适从。著名刑事法学家西玛蒙蒂教授便曾将这一现象谑称为“立法狂热、立法过度甚至是立法躁动”(frénésie,overdose ou prurit législatif)。[21]以拘留制度为例。在1999年到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这一涉及人身自由的重要制度竟修改了四次。故贝尔本二号法律改革的初衷是强化警务机关在应对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侦查能力,但源自警务机关的反弹意见却极大。如学者所分析,“司法警官系社会治安的守护者,他们并不擅长在纷繁芜杂的法律及适用法令中寻找最正确的适用方式及解释……其实即便最深诸此道的法律研究者亦经常迷失于近些年来近乎狂热的改革中”。[22]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一书中曾告诫,“(法律),且以颤抖的手触摸之”。[23]这恐怕也是此次法律改革的重要教训。


  

  其二,律师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尽管从世界范围内看,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辩护权受限是一个相对普遍的做法,但限制的程度值得考究。贝尔本二号法律所规定的“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预先侦查程序及现行犯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仅享有普通证人的法律地位,无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亦无权在警察的讯问过程中接受任何协助。律师仅得以法务咨询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但无权查阅或复印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无权请求职权机关实施某项侦查行为,更无权向法院提起程序无效之诉及公诉时效已过之诉”、“律师与当事人在预先侦查程序或现行犯侦查程序中的电话通信可被监听,并载入诉讼案卷”等均涉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规定的平等武装原则。尽管目前尚无实证数据及典型案例佐证法国律师在有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中举步维艰的情况,但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诉讼竟允许侦查机关监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律师在侦查阶段竟无权查阅或复印案卷材料,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或许如著名的刑法学家克里斯蒂娜·拉塞杰(Christine Lazerges)教授所称,“法国的刑事诉讼已偏行”(la dérive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24]


  

  其三,特别程序一般化的趋势。前文所涉的各种特殊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仅为应对有组织犯罪而设,但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却有“被泛化”的危险。泛化的趋势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个案层面,警察可通过裁量权扩大特殊侦查手段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一如前述,虽然立法者以罪名列表的方式直接、明晰地界定了“有组织犯罪”,但“存在一个或数个合理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前述犯罪”的裁量权仍在警察机关。故泛化的风险在个案中仍存在,尤其是对于案情复杂、难以侦破的普通刑事案件;其次则是立法层面。贝尔本二号法律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上的效果立竿见影,萨科齐政府利用此一法律改革获得了较大的威望。近些年来,法国因经济不景气、政策改革力度较大而频频发生骚乱,如2005年11月的社区暴乱事件、2006年3月中学生及大学生反对首次雇佣合同的示威事件以及2006年10月全国尤其是马赛的焚车事件等等。萨科齐政府对这些暴力事件持强硬态度,这也是促成特别程序一般化的重要情势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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