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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最大保护原则

  

  毫无疑问,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中措施最大保护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判断应当以采取措施时的具体情境作为基础,即应当审查在当时的情境中,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满足最大保护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而不应当以事后获取的信息和所处的情境来审查措施的实质合法性。


  

  最大保护原则是比例原则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基于突发事件应对的特例。这一原则不仅调整劫持人质等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的采取,也调整处置措施的设定。行政机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劫持人质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者设定具体措施及其裁量基准,需要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具体实施措施的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规范。


【作者简介】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系“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笔者感谢蒋红珍博士、郑春燕副教授、朱芒教授、叶必丰教授、凌维慈副教授、陈振宇法官、徐键博士、李泠烨博士等师友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也感谢审稿人的批评指正。
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汪永清:《〈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
关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可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107页;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学者对这一判决中比例原则的运用所作的评析,参见张坤世:《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 年第2期;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黄庆畅:《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7年10月31日第10版;汪永清:《〈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
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21页。
杨海坤、吕成:《迈向宪政背景下的应急法治——〈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的思考》,载《法治论从》2008年第1期。
《香港警官称菲警方犯错使枪手有15分钟杀人质》,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10-08-30/025920998168.shtml, 2011年10月7日访问。
陈杰人:《南京劫案,解救行动不能算“成功”》,载《新京报》2011年9月1日第A04版;陈杰人:《一次并不成功的解救人质行动》,资料来源:http://www.jspeople.com/read.php?news_id=24315, 2011年9月10日访问。
《菲人质事件内情曝光:特种部队在现场闲置》,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w/2010-08-27/093220987090.shtml,2011年9月10日访问。
李后祥、王伟:《南京劫持案:受伤人质家属称系特警开枪误伤》,资料来源:http://news.163.com/11/0831/05/7COVLQOB0001124J.html,2011年9月10日访问。
参见李有义:《民警开枪射击法律界限探讨——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张小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比例原则的衡量作用》,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朱晓玉、张阿虎:《危机警务中人权保障问题初探——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张阿虎、朱晓玉:《从比例原则看危机警务中的人权保障》,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7期。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都将劫持人质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安全事件。在国务院应急办公室网页中,其社会安全事件项下,有劫持人质事件,例如,《舟山发生外籍船挟持我公民事件 被挟持者全获救》,资料来源:http://www.gov.cn/yjgl/2008-11/03/content_1138247.htm,2011年12月3日访问。在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劫持人质事件在其中没有明显的对应。也许只是在处置结束后,根据案情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按照相应程序规定办案。由此可见,劫持人质事件不属于日常事务中的典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不能仅作为一般刑事案件看待,而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框架内加以考察。
《论语·阳货》
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参见郑春燕:《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蒋红珍:《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出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参见王书成:《比例原则之规范难题及其应对》,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郑春燕:《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参见蒋红珍:《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出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有学者认为,不少国家的司法审查就借助对必要性原则“相同有效性”的判断来调和“最小侵害”的刻板,从而还原对行政决定的尊重、抑制和对抗司法膨胀。这被称为“相同有效性”审查的功能性控制。参见蒋红珍:《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出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吉国栋:《公开型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程序研究》,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参见张跃兵:《法治视野下的人质危机谈判》,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王有林:《反劫制暴战术谈判国际警务学术研讨会综述》,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在该事件中,当恐怖分子的要求被拒绝后,警方以武力强攻的方式解救人质,然而,该事件令人遗憾地以10名恐怖分子、全部11名人质和1名警察的死亡而告终。参见梅建明:《关于建立谈判制度处置警务危机事件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国外反恐专家和警务谈判专家的研究表明,拒绝与劫持者进行谈判比运用谈判手段与他们进行沟通具有更大的致命性,谈判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劫持人质案件,有93%的人质危机可以通过谈判解决。参见梅建明:《关于建立谈判制度处置警务危机事件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王有林:《反劫制暴战术谈判国际警务学术研讨会综述》,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具体而言,域外警方通过人质谈判促成案件和平解决的比例很大:德国达91.8%,美国为89.7%,澳大利亚为88.4%;我国则还不到1/3,一些城市没有和平解决劫持人质案件的记录。参见王国民、刘长朴:《生命至上: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基本理念》,载《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9期(下)。
参见张跃兵:《论劫持人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香港警方即认为,传统的人质危机谈判的处理一般是“先劝降,后强攻”的单线发展形态,现在已经更新为“一边谈,一边‘练’”的双线发展形态。参见李志萍:《香港警方处置劫持人质事件模式研究》,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合目的性审查强度随着多元因素变动而变动(例如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参见蒋红珍:《论适当性原则:引入立法事实的类型化审查强度理》,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汪永清:《〈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
有研究者认为武力强攻应符合比例原则,为此设定了裁量基准,从劫持者、人质、谈判专家和武力强攻这四个方面设定了20个指标,每个指标设计了A、B、C类评估结果,当 A 选项超过80%时,可以进行武力强攻,A选项不足50%时,不能采取武力强攻手段。参见姚得水:《谈处置恐怖劫持人质事件中指挥员的应急决策》,载《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有学者着眼于比例原则传统“三阶论”存在的位阶秩序僵硬、均衡性审查流于形式的弊病,提出了修正后的“新阶层秩序论”:在进行措施合目的性审查后,先进行均衡性审查,再进行必要性审查,最后再重返均衡性审查。参见蒋红珍:《比例原则阶层秩序理论之重构——以“牛肉制品进销禁令”为验证适例》,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 4期。
蒋红珍博士认为,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对于狭义的侵益者(如劫持方)来说,必要性原则也是适用的;之所以要扩大对人质、公众、警方和隐形群体的人身安全最大化的保护,有时甚至可以“牺牲掉”对狭义的侵益者的最小侵害,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利益衡量。尤其是涉及到群体数量、权利位阶、规范性倾向,以及其它诸如社会伦理和价值选择等等要素的综合衡量,所以要强化这种最大保护原则在独特的突发事件应对,尤其是人质劫持事件中的运用。但本质上它并没有摆脱出比例原则的传统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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