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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司法解释中的数额问题


  

  目前刑法司法解释领域存在某些互相可能存在龃龉的数额问题。


  

  就横向的法条竞合而言,以诈骗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标准》第6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假设某地以3000元作为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同时以5000元为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000元,则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根据诈骗罪(第266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5000元时,虽然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但是由于第266条存在禁止性规定的缘故,对行为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第224条规定,对此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普通诈骗3000元的社会危害性低于合同诈骗5000元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法定刑却几乎完全相同,这说明了司法解释在刑罚权的发动上同样未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违反了同比例原则。


  

  就纵向的法条竞合而言,类似问题同样存在。以盗窃罪和诈骗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仍然假设某地以3000元作为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以2000元作为盗窃罪的追诉标准,那么如果行为人诈骗了被害人2000元,根据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能否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存在纵向的法条竞合,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表现,故而应当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样一来,将出现以下悖论:行为人甲诈骗被害人2000元构成了盗窃罪,根据第264条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乙诈骗被害人3000元,根据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第266条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个行为人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不同,却被判处相同的法定刑,这是不可思议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平和攫取型财产犯罪,在司法解释作出上述数额规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不可思议的判决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对于同等性质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数额进行了恣意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只要同等性质犯罪同等对待(规定协调、一致的法定刑),严格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可避免这种“不可思议”。犯罪的本质在于“损人”,而不在于“利己”,同样性质的犯罪数额当然应当配置相同的法定刑。


【作者简介】
马凤春,单位为山东政法学院。
【注释】周水清:《对法条竞合的质疑》,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
黄京平、陈毅坚:《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由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可见,如果刑法存在过失损毁财物罪的话,那么交通肇事罪仍然与之存在静态的竞合关系。另外,在不存在普通的过失毁坏财物罪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仍然有可能与某些犯罪形成静态的法条竞合,例如当行为人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单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又属于“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97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4页。
《晋书·刑法志》。
另外,就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之间也存在纵向的法条竞合。第一,抢劫罪是严重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轻微的抢劫,双方在犯罪手段程度上存在区别。第二,抢劫罪是全面的抢夺,不但具有对物暴力而且具有对人暴力,抢夺罪是片面的抢劫,只有对物暴力而无对人暴力,双方在犯罪手段多寡上存在区别。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同注
梅振中:《再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刑法中的侵占犯罪皆以侵占罪为普通条款,其他各罪皆为特殊侵占罪。除上述侵占犯罪外,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496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也属于特殊侵占罪。
司法解释将该条界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罪,如此界定罪名并不合理。本文认为,比较合理的界定是,或者一个罪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3个罪名(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燃气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需要指出两点:第一,根据体系解释,走私文物和贵重金属进口的虽然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说明,具有补充性质的条文不仅对犯罪对象(行为对象)进行补充,而且对行为方式进行补充。第二,《刑法》第350条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该罪罪状并未明确规定“走私”字样,该罪罪名是由司法解释界定的,故而其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刑法共计12个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中10个走私犯罪起着补充作用,而走私制毒物品罪是一种特殊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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