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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马凤春


【摘要】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关键词】法条竞合;横向的法条竞合;纵向的法条竞合;法律适用
【全文】
  

  一、法条竞合的概述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逻辑上的存在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对于刑法领域法条竞合问题,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否认法条竞合的存在,认为法条竞合违反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关系来看不存在法条竞合,承认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1]更多的学者承认法条竞合的存在,并在此前提下展开对法条竞合问题的探讨。


  

  (二)是否有必要承认“法条竞合犯”的提法


  

  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2]多数学者则对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并未区分或者尚未予以重视。本文赞同前者观点,认为法条竞合确实与法条竞合犯存在区别: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或者条款之间的静态关系,法条竞合犯则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一种动态关系,后者产生于前者的基础上,仅有条文或者条款上的静态竞合不必然发生动态竞合。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系为例,前者与后者分别构成法条竞合关系。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从该罪罪状来看,该罪分别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静态的法条竞合关系,[3]但是不必然存在动态的竞合关系,因为能否真正发生动态的竞合关系需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仅仅致人死亡,则该交通肇事罪仅仅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动态的竞合关系而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发生动态的竞合关系。所以,有必要区分“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本文为行文方便,仍然对之不加区分,统一将之称为“法条竞合”,读者根据论述即可辨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


  

  法条竞合产生的原因在于立法的繁复:立法者就某一危害社会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从不同角度进行规定,从而导致数个条文同时调整同一问题。法条竞合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承认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法条竞合问题,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寻求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并非艰难。张明楷教授在谈及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时曾经指出:“刑法理论不应当过于强调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与区分标准,而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想象竞合,并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因为刑法虽然具有不完整性,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之间不可能都具有绝对明确的界限。大部分犯罪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案件完全可能亦此亦彼。”[4]同理,刑法理论应当承认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法条竞合,运用法条竞合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法条竞合包括两大类型: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其中,横向的法条竞合是学界所通常探讨的,纵向的法条竞合鲜有学者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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