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气候变化相关的边境税调整措施而言,根据美国审计总署(GAO)公布的报告,边境税调整是联邦政府在边境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负。边境税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1)进口产品的含碳税率:总体而言,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是基于进口产品的生产(production)有关的碳排放;(2)该税与国内实施成本相同:联邦政府将使对进口产品的负担,与国内生产商遵守国内减排价格制度生产类似产品一样。[7]
总体而言,边境税调整通常适用于有关商品消费或销售的国内税。[8]然而,不是所有的国内税都适用于边境调整。国内碳税或能源税是否可适用边境调整,则应根据WTO的规则对该类措施的具体实施进行逐一分析。
三、碳排放交易及边境调整制度
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为碳排放这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设定了一个价格。总体而言,碳排放总量控制交易制度确定了一个碳排放总量的上限(cap),然后把这个上限转化为允许排放的许可配额(allowances),最后建立一个市场,以该市场价格对这些许可配额进行拍卖或交易。理论上说,这些许可配额的市场价格应反映减排的边际成本,从而鼓励排放者达到具体的减排目标。为许可配额支付的价格实际上就是碳价格。
这种排放交易制度(ETS)首先由美国的《1977年清洁空气法》引入,是为了减少某些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在之后的几年里,其他几个排放交易计划也在美国实施了。根据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相关条款,在电气公司中,实施二氧化硫(SO2)许可配额交易制度以减少其排放。SO2的排放会造成酸雨。
随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17条也规定了温室气体的国际排放交易体系。该制度旨在促使《京都议定书》附件1的缔约方通过国际排放交易体系履行其减排义务。附件1的缔约方可从其他缔约方处获取一定单位的排放量,从而满足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目标。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国内层面使用排放交易体系日益受到关注,因为这是一套遵守《京都议定书》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高效且有效的工具。
该排放交易体系设计了以下几个方面主要特征:包括排放交易体系的类型、排放许可配额的分配、与其他现有体系的关系,以及其他一些特征。这些制度设计的细节非常重要,其决定着参与者的成本负担,并且影响到整个交易体系。
(一) 排放交易体系的不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