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能源出口,碳排放留下”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新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以便将补贴真正用于(1)可再生能源发电高于传统能源发电的成本差额;(2)确保公共电网及时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3)使发电、输配电企业、用户家庭和个人均获得稳定收益,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和普及。尤其是,为了使公用电网和区域分布电源系统双方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建立一个可靠的区域能源的自控及保护系统。因此,要发展新能源,智能电网是一个基 础条件。笔者期待,《能源法》将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作为重要内容。[14]
总之,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是符合可持续法律变革要求的一项新兴法律原则。我国要进一步具体实施该原则,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厘定程序规则,确保基础条件。
【作者简介】
龚向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阶段性成果。
龚向前:《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7-18页。
2006年开始征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第139条“术语的法律解释”中对新能源的解释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笔者认为,所谓“新能源”,还应包括其他新兴能源资源及生产传输方式,包括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方式等。此外,我们在解释“优先准入”原则时,应该明确“安全和可靠性”的例外条款。同样,在发展分布式能源时也应强调“安全例外”。
Michael Mendonca and David Jacobs, Feed-in Tariffs go Global: Policy in Practice, Renewable Energy World.com, September, 2009.
Fernando Marti Scharfhausen, RENEWABLE ENERGY REGULATION IN SPAIN, February 2010.
欧盟第2001/77/EC号指令提出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到2010年比例达21%);第COM(2005)627号欧共体通讯指出,德国、西班牙在强制入网法相比配额制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模式。
中国驻德国经商处:《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环境、主要成就及其启示》,2009.11.03.
早在1978年美国《公用事业规制政策法》(PURPA)便鼓励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要求电力公用事业连接符合最低燃料效率标准的“合格设施”,并提供税收优惠。此后2005年《能源法》、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等进一步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入网要求和财政激励措施。
即2001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9届会议决议确立的目标:“保证当代与后代人以环境友好、社会上接受与经济上可行的方式获得充分的购买得起的能源。”。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52页。
如将最低档可再生能源入网价格由每千瓦时7.87欧分提高到9.30欧分,其他重要调整包括,陆地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03欧分上调至9.2欧分,海洋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92欧分上调至13至15欧分,以后每年调低5%;光伏(PV)能电价调降至33~43欧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企业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合法的,但该企业应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我国相关的能源法律法规并未就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李艳芳:《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
根据美国《加州公用事业法典》353条第1款,分布式发电需要满足下列所有要求:(1)位于单个设施内;(2)总计能力在5kV及其以下;(3)由任何柴油机以外的燃料所提供动力;(4)服务于原地负荷或根据第216条和218条允许的跨区交易;(5)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标准第41514.9至10所通过的排放标准和准则。35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超清洁和低排放的分布式发表”意味着:在其运行期间产生零排放或产生等于或小于2007年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分布式能源确立的排放限度,联产所运行的技术必须在60%的系统效率并在更高供热价值的热电联产设施中运行。
基于世界各国在发展智能电网上的战略竞争,我国应该(1)在法律中纳入相关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资助并网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2)在科技项目研发、试验示范工程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和税收优惠,在新能源消纳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制定全面均衡的配套政策;(3)通过创新发展,掌握智能电网领域核心技术,占领相关产业的技术制高点,提高我国智能电网技术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