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
龚向前
【摘要】德国等国法律最早确立了新能源优先准入的法律原则,并逐步在欧美推广。新能源优先准入的制度价值在于其符合公共利益优先、矫正公平和契约正义等原则。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作为新能源供应者的程序性权利,其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程序性和实质性的保障机制。作为世界上最早推行优先准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许可主体程序,完善法定的能源标准,加强公共财政保障和建设。
【关键词】新能源;优先准入;能源法
【全文】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呈现出生态化变革趋势。[1]为加快发展清洁、高效的新能源,[2]并克服其成本障碍,诸多国家的能源法上开始确立新能源优先准入(priority access)原则。本文拟就这一新兴的能源法原则进行探讨。
一、优先准入原则的确立及其推广
(一)优先准入原则的最初确立
在迈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变革中,德国向来开风气之先,如风险预防原则的引入,严格责任的确立,等等。在促进新能源发展上,德国也是最早确立优先准入原则的国家:(1)1991年《强制输电法》(StrEG)便规定了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的强制义务;(2)1998年《能源产业法》第13条和第14条亦有类似规定;(3)《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4年、2009年修订)规定,凡属联邦领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内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矿井废气从事生产的发电厂,优先并入公共电网;(4)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建筑节能法》、《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优先或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西班牙则是较早引入优先准入原则的另一典型。根据1997年西班牙《电力法》及相关法规,50MW以下的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和废物发电优先并网。
人们通常将强制入网与固定电价相混淆。实际上,优先准入原则才真正构成了所谓“强制入网法”模式的核心规则。从经济学上讲,优先准入的优势在于,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风险投资的长期、可靠的回报。诚然,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从2000年的6.3%增长到了2008年的15%以上。[3]同期,西班牙增长至20.8%,其中,光伏并网发电容量和风电装机容量的规模分居世界第二和第三位。[4]
(二)优先准入原则在欧美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