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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

  

  (三)实质性保障


  

  同样推行强制入网和优先准入原则的德国和西班牙,在财政保障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德国实行的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电价,而西班牙采取了市场定价加上津贴(premium)的方式。根据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发电厂承担电网扩展的成本;电网经营商优先接收和输送这些电力,并承担电费支付及电网升级、改造的成本;可通过使用电网收费得到补偿,但电网改造的成本必须符合透明的程序,以限制将成本不公平地转入消费者。2009年修订案以提升价格为主,调整可再生能源补贴性价格标准;[10]并且将大部分新项目价格入网每年递减的速度由原来每年规定的2%降低为1%(做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2010 年7 月,丹麦政府宣布计划铺设全球最长的智能化电网基础设施。欧洲9 国还决定用 10 年的时间,把英国和德国在北海的风力发电装置,通过海底高压电缆与挪威、丹麦以及比利时海岸连接起来。 另外,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早在1999年4月1日开始征收生态税;税费标准在2002年曾经调整;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这实际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竞争力。


  

  尽管这已被世界很多国家证明是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办法,但发展中国家通常缺乏足够资金来实施该办法。因此,应当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发达国家承诺的援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扶助发展中国家。


  

  四、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优先准入原则的法律保障


  

  纵观我国现有的能源环境法律体系,“优先准入”原则并未正式提及,但目前已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也要求,“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清洁生产工艺”。


  

  (2)《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第14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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