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教育权。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受教育权应当包括接受义务教育权、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受教育权和受职业教育权。对于9年义务教育,国家应当提供全部的教育经费和条件,免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负担;对于9年义务以外的教育,应当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应有地域等差别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开放。”国家应当为所有的人提高受教育的机会,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是最根本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性条件。因为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人正常成长发展的必需权利,它可以影响劳动权、生存权以及其它基本权利。而且受教育权也是改变社会弱势从长辈向晚辈传递的主要途径。
5.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通常被视为是一种公民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而面临生活困难时要求国家或社会予以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密切相关。《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是将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放在一起规定的,在规定人人享有相当生活水准权之后,紧接着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援助,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保障具体包括医疗保健、疾病福利、失业福利、老年福利、就业工伤福利、家庭福利、孕产期福利、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福利、幸存者福利等9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在年老、疾病、残废、失业等非正常情况下人们所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每个人维持相当生活水准,实现相当生活水准权的保障,特别是当一个人缺乏必要的财产,或由于失业、衰老或疾病而无力通过工作确保相当的生活水准时,它可以补充或充分替代因财产匮乏或就业不充分而导致的收入不充分,从而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我们要真正享有生存权,过上相当水准的生活,就必须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6.女性社会性别平等权。“社会性别是相对生理性别而言的一个概念,是社会学家用来描述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因文化不同而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的范畴。它强调的是性别角色的社会性,即一定文化传统、制度安排、习俗观念等社会因素区分了男女不同的社会性别,并由此延伸出社会性别分工、价值判断和权利结构等,它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平等是社会性别论的本意。社会性别平等不能简单或肤浅地解释为两性完全一样,而是指在尊重生理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强调和追求男女在人格、社会、权力、机会、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其实质在于使妇女发展更快,缩小以至最终弥合男女距离。”[26]具体地说,就是两性的个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两性关系和家庭生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的机遇、竞争和选择面前是平等的,最后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把性别平等界定为:“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第三次世妇会进一步强调:“人人都有平等机会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以便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且平等地享受其成果。对妇女来说,平等意味着实现某些由于文化、体制、行为和态度方面的歧视而被剥夺的权利。”当今世界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政治上赋予了女性与男子各种平等的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也正因女性社会平等权在中国仍然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才将总目标定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