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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

  

  (三)社会分析视角。社会角度是从弱势群体的各方面在社会上不具有优势的角度来进行界定,认为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无法参与、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定,有时却成为某些社会政策的牺牲品。从这个角度出发,弱势群体“并不是由于主观方面低下或缺陷造成的,而是由于来自各种客观条件(自身或社会环境)的限制,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的人们。”[12]杨团认为界定弱势群体可以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进而其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一群。弱势群体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13]孙迪亮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社会机会而被排除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之外,不能充分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14]


  

  (四)政治法律分析视角。政治法律分析视角是从权利的实现得到限制为视角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俞荣根、张立平将弱势群体分为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狭义的社会弱势群体,并认为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否具有平等的话语权为衡量指标,凡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事项缺少发言权和意志自由的群体,都可以被称为弱势群体。”[15]钱大军、王哲认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可以说,社会弱势群体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基本权利得不到实现,就像在社会学视角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没有超过贫困线一样。”[16]


  

  (五)综合分析视角。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是从经济、自身和社会等多维度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如钱再见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17]


  

  崔凤、张海东认为,弱势群体的弱势既是经济意义上的,也是社会意义上的,更是政治意义上的。在经济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市场竞争力低,收入低,就业和收入不稳定;在社会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被歧视,合法权益被侵犯;在政治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无法参与、影响政策的制定,而有时却成为某些政策的受害者,没有自己的声音,成为沉默的一群。因此,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低下,资源缺乏(就业信息、社会关系等),身处困境(经济、社会、政治)之中的人群。[18]孙立平指出“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19]薛晓明认为,要较全面地概括弱势群体的内涵,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它之外还存在着非弱势群体,所以从地位、境遇定义比较妥当;第二,弱势群体的界定仅仅从经济上讨论仍不完整,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受教育少、能力差等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特征;第三,弱势群体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第四,不能完全套用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他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20]


  

  二、界定弱势群体必须澄清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群体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共同实体,因此不能用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概念来界定弱势群体。《社会学概论新修》中这样定义社会群体: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它有区别于其他人群的共有特征:第一,有明确的成员关系;第二,有持续的相互交往;第三,有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规范;第四,有一致的行动能力。[21]可见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有与之相对应的实体。然而与真正的社会学意义的群体不同,弱势群体只是处于一种类似的生活状况的人群,他们没有形成共同体,但他们的确又处于类似的生活状态,具有某种类似的社会特征,在物质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他们属于统计学上的“群体”,在社会学意义上,他们应该是一定的“社会类属”,单就这些人群具备相似的特征这一点来说,我们又的确可以把它们称为一个大的“群体”,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表述习惯。从总体来看,社会弱势群体并非是一个真正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这里的群体是一个更为抽象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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