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弱势群体中的“弱势”是相对于一般社会成员,而非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一个范畴。目前,很多人都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于强势群体的范畴。我们认为这种界定欠妥。就哲学意义而言,世界上的所有事物总是存在差别的,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因此,就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势”来说,也总是存在有差别的,即不仅有“强势”和“弱势”之别,而且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介于“强势”和“弱势”二者之间的中间范畴——“中势”。“弱势群体”中的不仅是相对于强势,也是相对于中势。反过来说,不能说强势之外的群体就是弱势群体。举例来说,贫困人群对应的不仅是富豪人群,也应包括丰衣足食的一般人群。如果以强势为比较标准界定弱势人群,那么就可能将在一个社会中处于正常状态的群体“中势群体”纳入其中,由此势必导致弱势群体的泛化,不利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真正解决。
(三)应该明确弱势群体的学科属性,同时注意同一研究必须采用同一界定标准。由于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弱势群体在不同学科上所具有的意义和范围也是不同的,在界定弱势群体范畴时应该首先明确其学科属性。在不区分学科的前提下试图使用一个标准来界定不同学科上的弱势群体的做法,其可行性、合理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也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之所以在理论上会有很多不同的见解,往往与论者在学科属性上模糊有关。当然,我们也必须要注意,在同一研究中,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不能此处采用的是经济学标准,彼处采用的是法学或者其他标准进行界定。
(四)注意与类似概念的区分。国外有关研究中,有脆弱者群体(vulnerable groups)和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的概念。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来界定的,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群体,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保护和服务。而“劣势”一词,英文为disadvantaged,是与优势(advantaged)相对应。劣势群体主要是依据主流社会价值观念和普通社会群体的一般生活水平标准来界定的,主要是指那些在就业和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不利社会境况的群体,这种不利处境主要是由结构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造成的,这种劣势意味着生活机会和社会奖励分配中长时间和系统性的不公平待遇。国外研究中的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的界定对研究弱势群体具有借鉴意义,但是没有必要硬性将中国理论研究中的弱势群体与国外研究中的脆弱者群体和劣势群体趋同。
三、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
选取的视角不同,用于衡量弱势群体的标准就会有所不同,关注的弱势人群构成势必也会有所差别。但是选取何种视角进行研究和界定,关键在于大家关注的问题本身是什么。如果是关注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那最好选取经济视角;如果是关注弱势群体如何提高自身保护,那最好选取自身分析视角;如果是关注弱势群体产生的深层社会背景,那最好选取社会视角或者是政治法律视角;如果想进行不加区分的全面研究,那就选取综合视角。本文致力于研究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因此从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本文采取犯罪学视角研究弱势群体。
犯罪学视角研究的主要人群是与犯罪相关的人群,因此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其实就是从与犯罪有关的人群中界定出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或者反过来也可说,与犯罪相关的人基于何种标准符合弱势群体。本文认为,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研究弱势群体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从犯罪学视角界定弱势群体,也宜从权利上界定和衡量弱势群体。
如前所述,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从权利视角研究并界定弱势群体,最有代表性的如前述钱大军、王哲认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可以说,社会弱势群体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基本权利得不到实现,就像在社会学视角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没有超过贫困线一样。”[22]该概念明确通过权利来衡量弱势群体,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但是该概念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该概念中基本权利不能实现的衡量标准实际上是通过自身权利进行比较的绝对衡量。换句话说,这种衡量标准是自己和自己比,只要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实现,那么就是弱势群体。这种衡量方式可能会造成弱势群体的异化。比如说,流氓无产者、社会上的混混儿等等,这些人由于自身不自觉努力的原因,使自己陷于生存、教育等方面的困境,其自然无法实现自身基本权利。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将这些人认定成弱势群体。此外,这种衡量标准还会造成弱势群体的泛化。如在整个国家都处于饥荒、灾难、人祸时期时,全社会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可能都无法满足温饱水平,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将大部分人都认定为弱势群体?比如说中国“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温饱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问题,几乎所有普通民众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实现,这时我们是否能将全部普通民众都认为是弱势群体?显然不能。弱势群体的意义在于他们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如果将所有普通民众都认定为弱势群体,那么就丧失了弱势群体自身的意义。再有,该界定后半部分强调弱势群体是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这种界定有些不妥。事实上,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都要依赖于国家和社会,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与支持,因此将需要国家帮助与支持实现基本权利作为衡量是否是弱势群体的标准,不免有些画蛇添足。只有那些国家和社会因为考虑到其自身不足以实现基本权利从而对其特殊保护和支持的人群,才能算是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