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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

  

  我们认为,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在这些权利中,有一些权利是人正常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发展权、劳动权等。这些权利可以被称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一类人非因自身放弃基本权利的原因而不能如同时代一般人一样享有和实现基本权利,或者必须靠国家和社会特殊保护才能享有和实现基本权利,那么这类人就可被称为弱势群体。


  

  从我国目前现状看,作为人正常生活和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权利至少应该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社会性别平等权以及受正当司法审判权等。


  

  1.生存权。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生存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增加和提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从这些论述不难看出,彼时中国政府对生存权的理解包括生命权,但侧重指温饱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在1997年签署并在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一般认为,这是对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规定,此标准已经超出了温饱标准。


  

  2.发展权。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的基础被看成是生存权的结果。没有发展的生存必然因缺乏进化的活力而萎缩。发展权实现于人的社会、离不开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又离不开人的生存与发展。人只有获得这种权利,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仅有生存权还不足以体现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因为生存权只确定生存的最低标准,要使这种区别即人的社会性充分展开和充分实现,还应从人的求生本能进化到追求生存质量上来,使人能不断发展自己的肉体组织与精神组织,使各集体主体拥有在自己的生存时空内发展自己的生存能力并提高生存质量。惟其如此,人和人的集体才是健全的有别于“兽”的主体。承认生存权的强行法地位和法律属性,就不能不承认导源于此的发展权的法律性质,这是必然的逻辑结果。[23]在发展权问题上,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问题尤为突出。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靠今天的未成年人去继承,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要靠今天的未成年人去创造。未成年人的素质如何,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体能健康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未成年个体来说,“发展是指人的身心诸方面及其整体性结构与特征随着年龄的推移而发生不断变化的过程,其实质是个体生命的多种潜在的可能逐渐转化为现实个性的过程。”[24]青少年受自身身体、心智的制约,无法独立生存,更谈不上自己发展,必须依靠家庭和社会才能生存发展。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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