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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及其调控

  

  第三,代价是主体牺牲的利益以及由此承受的不利后果。代价是主体权衡利益得失的结果。所以,为实现新目标,主体就必须牺牲一定利益,同时还得承受由此招致的不利后果,包括损失、负面效应、痛苦等。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分析


  

  如前所述,口供补强规则具有弱化口供地位、引导取证和抑制刑讯冲动、不枉无辜的价值。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实现这些价值是要付出代价的:一是“过多消耗司法资源”的经济代价,因为强调弱化口供地位、引导取证,侦查人员就得动用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去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二是“有实质犯罪得不到惩罚”的法律代价,因为要抑制刑讯、不枉无辜,侦查人员对于取不到其他证据,被追诉人又不认罪的案件只得“放虎归山”。应当强调的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这些代价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无法避免的。


  

  当然,是否愿意承受上述这些代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枉”与“纵”以及“宽”与“严”的分寸把握,因而决定了是否和如何设置口供补强规则。


  

  第一,关于“枉”与“纵”。在是否设置口供补强规则的问题上,不得不考察“枉”与“纵”的关系[18],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不枉不纵”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是难以完全实现的;“既枉又纵”因违背理性和人道主义,被历史所唾弃。因此,价值主体只能在“宁枉勿纵”与“宁纵勿枉”之间做出选择,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对实质犯罪人被放纵有无容忍之心以及容忍度有多大。


  

  选择“宁枉勿纵”,往往会视口供为定案唯一或最主要的证据,赋予口供极高的证明力,这会导致将精力专置于嫌疑人一身,一意套取、逼得口供,而不愿为收集佐证另耗费司法资源,即使误抓错判也不为心动,追求“宁可错抓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人”的效果。其结果是可能有助于尽快将嫌疑人绳之以法,抚平被害人情绪,但代价却是沉重的,会导致酷刑横行,真相难现,冤狱四起,民无所措,国家形象严重受损,甚至会影响执政安全。


  

  选择“宁纵勿枉”,则往往仅视口供为定案证据之一,而将精力从嫌疑人别移于佐证,不再刻意求取口供,反而多付法律成本专司搜寻佐证,即使实质犯罪人被放也在所不惜,追求“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抓一人”的效果。其结果是有助于防止恣意逮捕入罪,防止冤狱,减少公众心理恐慌,但代价也是客观存在的,或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或因取不到或取不全佐证,将被追诉人无罪开释或者重罪轻判。[19]


  

  第二,“宽”与“严”。在如何设置口供补强规则上,还得考察“宽”与“严”的关系,以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证据法领域,“宽”与“严”关乎证据规则的严格程度以及所付代价的大小。同时,口供补强规则愈严格,对真实性的要求就愈高,因而投入的司法资源就愈多,反过来会影响“枉”与“纵”之关系的衡量。


  

  考察口供补强规则的“宽”与“严”,至少包括两个问题:


  

  一是佐证欲验证的要素,即口供涉及的哪些事实需要佐证。对此,理论上有“实质说”和“罪体说”之分,二者在佐证需要验证的要素上要求宽严不一,因而“枉”与“纵”的概率有异。“实质说”认为,对口供涉及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不必都有佐证予以验证,只要佐证能够保证口供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即可。依该观点设置口供补强规则,“纵”的概率较低,但因只对佐证欲验证的要素提出概括性的要求,对心证的限制比较抽象,或使“枉”的概率提高。“罪体说”认为,对口供涉及的客观要件事实(包括结果事实、行为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同一性事实之全部或部分)等,均需有佐证予以验证。依该观点设置口供补强规则,或使“纵”的概率提高,但因对佐证欲验证的要素提出具体性的要求,对心证的限制很明确,致使“枉”的概率降低。当然,在“罪体说”中,对佐证欲验证的要素还有广狭不一的主张[20],不同程度地会影响“枉”或“纵”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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