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抑制刑讯,不枉无辜。一旦证明力被弱化,口供就难以再成为认定有罪的唯一证据,这样,侦查机关就不得不将一心求得口供,改为下大气力收集佐证,尤其是收集实物证据。因为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是否与事实相符、有无证明力,主要是靠佐证来判断的。这就会抑制侦查人员刑讯逼取口供的内心冲动,从而避免或减少屈打成招者被误抓错判的可能。相反,如果允许罪从供定,则“与其于烈日下为证据疲于奔命,毋宁于树荫下撒红椒于嫌疑犯之双目”[12]的现象就会频现,无辜者被错判误杀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抑制刑讯的冲动,避免枉及无辜,是口供补强规则的另一价值,而在这一点上,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暗合,二者相得益彰。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
代价与价值相伴而生。立法者在考虑设置口供补强规则时,不得不面对两难的选择:允许罪从供定,无需佐证补强,有利惩罚犯罪,但易枉及无辜;要求以证印供,则需佐证补强,有利保障人权,但或放纵“坏人”。这需要作出价值选择,但不论哪种选择,不可避免地都要付出代价。综观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均以理性和人权保障为指导设置口供补强规则,但在口供需补强的要素、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等方面规定不同,因而带来的代价也不同。“不枉不纵”虽是最理想的诉讼目标,但从实然观之,难以兼得。这里着重分析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及其成因。
(一)代价与价值
代价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关于代价的概念,理论上有以下主要观点:一是“付出说”。例如,代价是主体为换取某种发展而做出的必要牺牲和应“投入”的必要成本。[13]二是“损失说”。例如,代价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物质或精神的需要而作出的努力和牺牲,它体现着一种得失关系,是主体为得到一定利益而承受的某种损失。[14]三是“负面价值说”。例如,代价是指社会变迁中人们在追求、创造价值的同时所产生的与价值取向相悖的负面价值。[15]四是“付出和消极后果说”。例如,代价是指人类为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而付出和牺牲的一些价值,以及由此所承担的与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后果。[16]以上观点从不同侧面指出了代价的属性,有可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代价是指主体为实现新的价值目标,在价值实践活动中牺牲的利益以及由此承担的不利后果。代价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代价缘于新价值目标的设立。代价与价值的关系紧密,因主体确立新的价值目标而生,这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一时期,实行变革,就得舍弃旧目标、牺牲旧利益,这是实现新目标、换取新利益的必然代价。显然,如果主体没有实现新目标的念头或意愿,只是维持现状,也就无代价可言。在这种意义上,人类历史是一部不断通过社会变革,为实现新目标而付出代价,从而取得社会进步的历史。这也许是有人提出“一部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代价史”[17]的原因所在。
第二,代价产生于主体的价值实践之中。价值实践是主体设立和实现新价值目标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始,即主体首先需要决定,是确立新的价值目标(包括什么样的目标),还是维系旧的价值目标,这需要主体对利益得失进行权衡,包括要付出什么代价、付出多大代价、付出代价能换取何种利益以及是否“值得”的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不是一时的,而是伴随价值实践的全过程,以期降低或减少代价,换取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