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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指软件开发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依照美国学者克莱因的叙述,在新经济时期,垄断力量的取得更为便利,管理者更有必要加强规制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注:Joel I.klein.Antitrust and Information Age:Monopolization Analyses in the New Economy Harvard Law Review,No.5,p.1633(2001).)该论断一定程度地揭示了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竞争规律。我们知道,传统行业的垄断者在经历了漫长、反复、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成为幸存者的,其垄断地位的取得实为不易,当然“持久战”历练出来的优胜者,拥有更稳定的市场地位,更不易于被替代。信息服务市场却遵循相反的模式,当企业攻克技术难关,生产出独创性的软件产品时,它们便具备了申请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系权利主体对其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的对世权[8](P.46)。每当专利权确认下来,就预示权利人的经济优势转化为法定权利,他们利用专有法益排除竞争者,同时再发挥信息服务产品易于复制的特性抢占市场,就有可能快速进入到垄断状态。


  

  然而,从取得专利权到获得垄断地位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专利权确认的是技术的归属状况,却不能反映技术的市场价值。这点在专利池的分类管理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对于很少被市场接受的“非必要的专利技术”和“垃圾专利”往往都是以免费许可或捆绑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因此,同样是专利,核心技术专利与非核心专利,必要技术专利与非必要技术专利的含金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前者才是构筑技术垄断的基础条件。循此思路探究,再考虑信息服务市场的动态特征,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中构成技术垄断力的几种表现。


  

  其一,被考察的网络服务技术在进入市场时已经确立了显着的“先行优势”。所谓“先行优势”是指在高科技产品市场中,先行开发的新产品,将会创造的竞争优势。换言之,在经营者成功掌握独创技术时,他们就同时取得先行优势了[9](P.25),如果这种独创技术的开发更加超前一些,那么其“先行优势”就尤为显着了。


  

  虽然技术水平的高速攀升会导致“先行优势”减退,但“技术先行者”还是会得到消费者特别信赖,其商誉价值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在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中掌控“先行优势”的企业,能够利用信息服务产品的“网络效应”实施对用户的初步锁定,让用户习惯于使用先行问世的信息服务产品,放弃选择后续生成的并且与前者功能相似的竞争性产品。


  

  其二,被考察的网络信息服务产品所依附的技术在整个行业中树立了“稳定而坚实的优势地位”。上已述及,网络信息服务市场是典型的动态性市场,市场内的竞争状态高速变换,这意味着一项单个的专利技术是很难持久领跑的,毕竟领跑者就是一面旗帜,是许多创新企业力争赶超的目标,即使某种信息服务软件依靠“先行优势”,初步锁定用户,当面对功能上更具优势的竞争产品时,也只能退出,因为用户对于功能明显强大的新产品总抱有更强烈的好奇心。此时,技术的垄断力尤其体现在优势的稳定程度上。通常,稳居优势地位的技术是被整个行业奉为规范和标准的技术,也称为标准化的技术或“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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