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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比较两类服务软件的运营模式,我们得知,付费软件市场中,软件企业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制定价格并获取利润,与用户构成直接的交易关系,因而,付费软件市场是典型的传统单边市场。与之相对,免费增值服务软件市场体现出典型的双边市场属性[2]。双边市场是指企业同时向两方以上的消费主体寻求交易,并且各消费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典型的有计算机软件市场和信用卡支付服务市场,(注:Salil K.Mehra&T.Joel Zuercher:Striking Out‘Competitive Balance’in Sports,Antitrus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fall 2006).)在网络增值服务市场中,第三方经营者与软件用户是并存的两类消费主体,二者都是该市场的必备要素,且彼此密切关联。站在增值服务软件提供者角度看,越大规模的用户下载使用其软件,那么该软件的广告宣传价值就越大,换句话说,用户规模大小决定了第三方经营者的是否选择与增值服务提供者合作,网民用户越多,广告投入者越多,两类消费主体之间呈现正向反馈关系(positive feedback),这种关系告诉我们网络增值服务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效应性。(注:Mark A lemley&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86,Calif.L.Rev.479.)


  

  当我们能够厘清网络增值服务市场的双边市场属性时,便可以开始界定产品市场了。增值服务市场内存在两组消费关系,一是增值服务软件开发者与网民用户的提供与使用的关系,二是增值服务软件开发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的关系,因此严格说来,该市场存在两种产品就是增值服务软件与广告服务。但是站在竞争法的视角上,该市场的产品宜界定为增值服务软件,首先是因为增值服务软件是开展广告服务的平台,只有先开发出增值服务软件并得到一部分网民的使用才有开通广告业务的余地,亦即广告业务是增值服务软件的衍生品;其次,就竞争关系来看,不同的软件开发者是就增值服务软件展开竞争的,只有软件产品竞争中的优胜者,才能拥有规模浩大的使用群体,也才能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从而建立支配地位。


  

  既然市场中流通的产品是增值服务软件,那么网民自然也就是消费者了。在实践中,根据网民消费者的需要,增值服务软件又可以细分为很多种类,诸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网络浏览等,这些软件具备通信、通讯、购物和阅览的功能,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产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确定


  

  网络信息服务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迅速传递信息来实现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TCP/IP协议。该协议是万维网协议(World Wide Web)运行的基础,万维网又是由全球统一资源标识符(URL)标识,并经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传输空间资源的一项服务,因此信息服务软件的使用范围可以覆盖到万维网所能延伸到的所有角落(全球范围)[3](P.42),加之客户端程序易于复制和传输,各国的计算机都能下载安装,其市场范围的世界性已是不言而喻。再者,随着全球化趋势增强,国家和地区间的文化和语言障碍日益缩小,彼此间传递信息的渠道更是畅通无阻,我们将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市场放大到全球才能更加契合“一体化”和“地球村”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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