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技术标准本来是用于解决科学、技术或经济领域中常规问题的参考方案,一项技术标准是由行业内的多种优胜的专利技术累积而成,正由于自身的优越性和权威性,技术标准持续有效地引导整个行业的生产与创新,加快了生产环节的速率,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信息平台,更有助于消费者选购物美价廉的标准化产品从而享受消费福利[10](P.132-136)。


  

  可是,事物总有两面性,技术标准于生产于消费虽大有裨益,但它的消极方面也是客观存在的,最主要的是它容易为少数人利用来构建稳定的技术优势,帮助他们占据真正的技术支配地位。我们知道,一旦专利权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就有了更广泛的影响,作为专利权人,它的市场号召力也会陡然提升。试想,如果被定为技术标准的专利掌握在少数企业的手中,这些企业再以专利池(patent pool)的形式共同管理标准化的技术,那么他们在技术及产品市场的支配地位将无可撼动。结合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实际来看,大多数的信息软件技术都在参照行业中的事实标准,(注: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标准。事实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本文所提及的技术标准,为事实性的技术标准。参见张平、马晓:《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事实标准出自于国际互联网的软件巨头之手。技术巨头们在早期的角逐中击垮竞争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一段时间后,他们的技术逐渐让消费者产生了依赖感,此时一些互补产品为了考虑兼容性,纷纷与优势技术合作,形成强大的技术联营。广大消费者为了获得全面的网络信息服务,只有选择使用技术联营中的产品,就这样,参与技术联营的企业建立了以优势技术为核心的事实标准,而核心技术的所有者即为相关市场中当之无愧的垄断者,这种演变的过程,被学者称为“胜者通吃”(the inner take all)[11](P.218)。着名的微软公司正是通过上述路径实现了在操作系统领域和与其兼容的网络信息服务产品(如IE浏览器、Hotmail邮件、MSN即时通讯)的领域获得稳定支配地位的。


  

  当然,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认定网络信息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学者们也提出了其他可能构成支配地位的因素。例如企业是否享有构成瓶颈设施的知识产权,企业对下游市场的影响程度[12],这样做也是为了从反垄断法角度进一步确证市场支配地位的现实危害。


  

  三、我国竞争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整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基本状态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描述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崛起的,那正是家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普及化的时代,一批专攻软件开发的创业者踊跃地着陆到网络信息服务领域,开展他们的“拓荒”行动。在创业中,他们广泛借鉴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标准化技术,并结合本土化需求进行功能改造,终于研发出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软件,且很快为我国的多数网民日常使用。创业者付出的艰辛自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信息服务市场的巨额利润吸引了第二批甚至第三批的创业者,他们改进原有的产品技术,推出新的技术品种试图挑战现在的优势产品,努力让自己成为竞争的优胜者。例如,我国的网络即时通讯市场中就充满着竞争的活力:腾讯QQ在1998年诞生后深受网民欢迎,一直保持较高下载率和使用率,然而,近年来,中国移动推出了飞信软件,淘宝网附载了阿里旺旺软件,后两者皆与QQ有着相似的功能,也不乏自己的特色。尽管QQ的使用率依然高居榜首,但是毕竟面临着竞争者的追赶,如果其停滞创新,则极有可能在网络效应和市场动态效应的作用下被后两者取代。因此,总的来说,我国的网络信息服务市场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型市场,也是最富有创造性和竞争性的市场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