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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另一方面,我们在肯定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积极现状的同时,必须正视该市场的消极现状,消极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的各项网络信息服务技术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尽管已经取得飞速进步,却远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准。翻开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史,我们清晰认识到,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一直十分有限,总体处于模仿创新阶段,(注:模仿创新阶段是指企业只具备了一定的将引进技术与本企业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唐文钰,黄惠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阶段性分析”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第11期。)鲜有别出心裁的作品。在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功能安排方面,我国的信息服务企业也几乎只是“平移”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方案,经简单修改变动后,便投放市场,至于是否在技术上实现对后者的突破与超越则无从谈起。比如,QQ软件近乎复制了ICQ和MSN软件的一切功能,作为全球即时通讯技术的排头兵,这两者为QQ的创制充当了范本,QQ固然难以赶超他们。


  

  其次,企业间缺乏信任与合作,基本上各自为阵,单独参与竞争。当我们参看域外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时,可得知,那些已经取得技术优势的企业非常主动地与竞争对手合作,他们共同搭建技术信息平台(专利池),在信息服务软件的研发与生产阶段,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在技术的许可环节及技术品的销售环节,日积月累,他们不仅在技术上臻于完善,更有了稳定的用户群,理所当然地在相关市场上保持着稳定优势。法国电信、松下、飞利浦、JVC联合创建DVB-T专利池正是为了达到强强联合、资源共享,联合提升竞争力的目的。反观国内,我们的企业在合作方面做得很不够,甚至没有一项相对健全的专利联营,纵使有的优势企业凭借一己之力暂居优势,那也只是不稳定的先行优势,稍有滞后便会被他者取代,在技术的全面性上也更无法与完备的专利池相比。


  

  再次,我国的信息服务技术标准化工作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着重视不够、技术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在国际上,由我国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寥寥无几,在绝大多数信息技术的分支上,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或国际标准[10](P.149)。之所以在技术标准问题上受制于人,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我国缺少尖端和超前的信息服务技术。众所周知,标准化技术是由优势技术经过长期打磨、完善而形成的规范化技术,这样的技术在原始状态的下就极富有竞争潜力,是技术界公认的“好苗子”,而国内现有技术未能具备这种潜质,它们不被同行看好,更不可能被同行视作规范化的技术,既然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一项或几项核心技术,大家就不会合作搭建专利联营来分享核心技术,那种围绕几项核心技术,共同制定技术标准的设想自然也就沦为空中楼阁了。


  

  (二)竞争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整原则


  

  综合上面的论述,本文认为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简言之,既要依法,又要联系实际,追求实质公正,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调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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