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滥用先行优势地位的规制。法律虽然推崇创新,尽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绝不姑息纵容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先行优势的行为。轰轰烈烈的“360vsQQ”大战便是一出滥用知识产权互相攻击的“闹剧”,期间QQ置10亿用户的利益于不顾,强制网民在“360、QQ”中任选其一,以逼迫360就范。随后,工信部介入争端,从中调停,使二者恢复了兼容。笔者以为,工信部的系列做法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调整原则。首先工信部对二者行为的定性准确,认为二者实施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注:工信部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是指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13],至于知识产权人是否拥有垄断地位在所不问,这就严格区分于反垄断法第55条但书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其次,工信部没有对二者重罚或将案件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仅仅予以警告。这点上,正是贯彻了国家对相关行业“积极扶持,宽松管制”的产业政策。大家清楚,无论是QQ还是360软件,都是信息服务市场的优胜者,除了拥有雄厚的资本和数以亿计的用户,还在实施进军国际市场的战略,他们力图以广阔的国内市场为后盾走向世界。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如果能够成功,将有助于加强我国信息服务市场的开放性,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技术合作中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基于企业发展之现实和国家“扎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执法机构最终未追究两企业的经济责任。
不管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状况,政策状况还是竞争法本身,都要求执法机关在调整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时,秉持更为审慎和谦抑的态度。毕竟,经过学理的分析再结合域外的执法经验,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掌控技术标准的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在技术市场上排挤和限制竞争”,但“技术垄断”的认定标准一直没有写进我国的反垄断法,这无疑加大了认定信息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难度。行文至此,笔者强烈呼吁,应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的逻辑体系,加强调整专利权以及技术标准滥用所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国内法建设[10](P.151),立法还应该加大“将专利纳入标准”的引导力度,以促进企业间通过合作,联合确定技术标准的积极性。总之,我们的立法工作要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一只手规范,一只手调节,为网络信息服务业的新一轮腾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不竭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