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软法”论实际上是试图用一个新的词汇,解决政治协商制度“非法治化”所存在的问题。他们的初衷是好的,立论的基础也是对的,但由于他们选择了一条不正确的路径,所以从根本上说,是无法、也无助于回答和解决政治协商制度因“非法治化”而带来的问题的。
四、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核心在于依法规范政治协商制度的运作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是政治协商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协商民主发展完善的关键性问题。关于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路径,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想法和建议。有学者建议,应当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来规范政协活动。他们认为,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是人民政协,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应当有一部法律予以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协章程已不能确保政协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重新研究制定政协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政协的功能定位、组织机构等等,使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以保证人民政协健康发展[21]。也有学者建议制定《政治协商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用法律语言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等进行明确的表述[22]。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构建权力型人民政协的制度设计,赋予人民政协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应包括:质询权、审议权、监督与弹劾权、同意权等[23]。
虽然在政协法治化路径与模式选择上有不同的构想,有些建议也不一定完全合理(如构建权力型人民政协的构想,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但对于政治协商制度必须实现法治化这一点上,学者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政治协商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是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价值与功能的。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协商民主发展的要求,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来看,政治协商制度的法治化应当是大势所趋。从政治协商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来看,法治化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推进人民政协建设的法治化,同样体现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章》中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其中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当然也包括政协工作。关于这一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8日)在谈到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时,也特别强调了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试想,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又如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因此,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不仅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我们今天所关注的,应该不仅仅是要不要法治化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法治化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依法规范政治协商制度运作。我们认为,可以先行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政治协商程序法》等法律,着重对以下问题做出规定: